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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税收收入超常增长

2017-09-18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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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税收;税收收入;超常增长一、我国税收收入的高幅增长,实际上是现行税制下可实现税收规模的逐步回归
  (一)我国近几年经济增速无法支撑高速增长的税收。  这几年来,我国税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经济增长速度,但经济增长因素对税收增收的影响是适当的,有限的,因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一直比较平缓,没有发生大的突发性变化。1998——2002年,我国的税收收入从8656.6亿元,上升到17003.8亿元,年均增长15.7%,而同期的GDP年均增长7.6%。按照一般经济发展水平,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看,每当GDP增长1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增长约0.8——1.2个百分点。如果税收弹性过大,则反映着经济发展的波动幅度较大。若经济效率比较低,效益比较差,税收弹性则低于1.反之,税收收入的弹性系数就要大于1.纵观我国近五年的税收收入弹性系数,每年都达到了富有弹性的水平,特别是从1999年以来,税收收入弹性系数每年都超过了2.5,即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税收收入就增长2.5个百分点以上。这与我国近几年经济一直在通缩状态中运行的现实不相称。受经济通缩的制约,我国的经济运行质量没有明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改善不快,经济结构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即使由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相应的税收收入增长,但增长的幅度不可能如此悬殊。因此,如果仅从近几年经济发展提供的税源增量来看,一般来说无法支持税收收入这种增幅。  (二)税收政策、法规调整因素对增加税源的影响很小。  近几年我国的税制没有进行大的调整,只是作了局部的修改、完善。具有直接的增加税源意义的税收政策就是从2000年开始恢复对个人储蓄利息税的征收,每年增收约250亿——300亿元,除此以外,大部分是减税政策。如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企业的行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屠宰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等。因此,税收政策、法律调整因素,除个别年度对税收收入影响可能比较大外,从整体上看不会造成多大的影响。至于因财政体制调整带来的政策性增收,是我国税收不规范的典型形式。如所得税共享体制的建立,带来的所得税大幅增长等。但不管怎样,它只是起到了加快实现税收收入的作用,而提高税收收入的前提,必须是有可实现的税源。  (三)加强税收征管对提高税收收入增幅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可能对税源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分析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构成时,有人就把除经济、法律因素之外增长的税收,都归结为加强征管的结果,从而得出了税收增收部分的30%——40%都是由加强征管形成的结论。也就是说,如果年增收1000亿元的话,其中约300亿——400亿元是加强征管形成的。但不管征管因素在税收收入的增长中起多大的作用,它始终只是实现既有的税收,而无法创造新的税收。  (四)我国现行税制和现实经济条件下的可实现税源,是支持税收高幅增长的根本原因。  既然经济增幅不能作为支持税收增幅的充分理由,征管因素如果没有可实现税源作后盾就变得毫无意义,而由税收政策、法律调整带来的对税收收入增幅的影响也微乎几微,那么从根本上说,支撑着我国税收收入的高幅增长就应当是我国应实现而未实现的税收收入规模,即超常增长部分。我国税务系统目前对税源的统计基本仅限于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而对于申报以外的税源一般无从掌握。因此,我们很难估计我国每年到底有多少偷逃及漏征税款的情况。但是,从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应当说还有相当大的税收空间。我国2002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只为16.6%,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的20%计算,我国的税收收入规模应达到20500亿元,但到2002年,我国的税收收入规模才17000亿元。这里尽管有我国比较重的非税负担对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应当说是间接的,宏观税负是由税制决定的,非税负担只能增加纳税人总体负担而不能决定宏观税负的增加或减少。因此,从应有的税收规模到现已实现的税收规模之间,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税收收入应收缺口。由于这个缺口的存在,就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非正常增长或超常增长提供了可能。因这种增长不涉及对税制的破坏,也不涉及对纳税人税负的加重,对纳税人而言,只是在现行税制下,缴纳了一部分本应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税款而已,减少了一部分不当得利而已。由此可见,我国税收收入超常增长部分主要来自于税收应收未收的缺口,是我国税收应收规模实现的一部分。  二、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制度主导着税收缺口的填补进程,使我国的税收收入得以持续稳定地超常增长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我国现行税制、征管监督体系和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的制约,对税收收入一直实行计划管理,即每年都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和上年的收入规模,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当年的税收收入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确定的计划任务组织税收,而且把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作为履行税收职能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现实经济活动所能提供的税收规模到底应该有多大,则不大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由于税收计划管理制度是目前各级政府对税务部门进行领导、管理、考核的一种比较简单、易行的方法,对税务部门来说也是一个比较愿意接受的方式,因此与计划经济时期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在适用,而且目前还没有改变的迹象。对此,作为税务部门来讲,必须要有长远考虑,特别是在当前安排税收计划时不完全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必须留有余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年任务的完成或超额完成,从而达到各方满意的目的。也正因为这样,税务部门提出了要建立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讲,税务部门的职能特点应当是被动的,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只能执行税制,而不能决定税制;只能依经济活动所提供的税源行使征收的权利,而不能决定或创造税源。但由于我国财政支出,特别是地方财政支出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现象持续存在,税收收入持续高于经济发展正常所能提供的税收增幅就变得很自然了。  在税收计划管理制度下,税务部门一般都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初确定的税收任务。即使由于特殊原因,年中出现追加税收任务的情况,一般也能照常完成,这使得税收计划管理制度具有一种“魔力”。这种“魔力”,一方面增强了政府继续对税收实行计划管理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税务部门每年留有一定的收入余地的必要性、紧迫感。如此,只要税收计划管理体制一直存在下去,税务部门都会尽可能地留下税收缺口。至于每年填补的缺口有多大,则主要看政府对收入增长的要求及税务部门的预期愿望和可能性。如果政府要求高一点则税务部门压力就大一点,增长的比例可能就大一点,反之亦然。因此,在这种保持一定的税收缺口的前提下,每年都拿出一部分填补一点作为超常增长部分,客观上就维持了人为的持续快速高幅增长这样一个税收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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