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的动态研究
2017-09-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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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税收制度的确
跨国公司税收制度的确定要考虑税收收入目标和税收调节目标的协调,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一般来讲,税收收入目标和调节经济目标是对立统一的,所谓对立就是两目标是不同的概念,而且目标常常排斥。当强调税收收入目标时,如果经济落后,税源狭窄,必然加重税收负担,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可能带来负效应。在发展家情况尤为如此,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承担更多的职能,需要更多的税收收入,但是经济规模小,要实现收入目标,可能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终抑制经济的增长。因此发展中国家特别要处理好经济增长目标和税收收入目标的关系。在引进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时,东道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应坚持经济增长目标优先,兼顾税收收入目标。我国过去十几年来,两目标的关系处理的比较好,由于给予外国直接投资大量的税收优惠,吸收了巨额的外国直接投资,使我国的经济总规模成倍扩大,税源拓宽,尽管税率较低,外资的税收收入仍然急剧增加。今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发展经济的需要,在制定跨国公司税收政策时仍然应把引进外资、推动经济增长目标放在首位。
2.跨国公司税法的制定
跨国公司税法的制定是跨国公司税收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具体化。跨国公司是在主权国家之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跨国公司课税涉及到主权国家的利益,跨国公司税收调节是代表国家主权,因此跨国公司税收应有更高的权威性,跨国公司税法应由主权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这是国际比较普遍通行的办法。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实行法制时间很长,立法思想比较成熟、立法程序严格、立法水平高、立法范本,因此跨国公司税收立法非常严密,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确保了西方国家具有高质量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为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高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强化了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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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税收立法也取得成绩,跨国公司税收立法日益成熟,但是我国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只有少数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绝大多数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以及部门和地方规章,权威性不强,不利于维护跨国公司利益,也和国际惯例不相适应。随着加入WTO的需要以及各类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提高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立法的层次非常重要。对过滥、过杂的跨国公司税收法规、规定应尽快清理整顿,建立适合新形势的层次高、简洁明了、统一、科学和国际惯例靠拢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确保跨国公司课税活动的高效运行,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高效率。在立法过程中,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立法程序、进行科学论证、深入调查,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和国际惯例接轨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
3.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是把税收法律由条文变为现实的执行和操作过程,是税收调控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包括征收过程和管理过程两个阶段。在征收阶段,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采用专门的,通过确定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最后出税金,将税金上交国库,实现税收收入目标。这个过程也是税收调控的实施阶段,在课税过程中,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的物质利益发生重新分配,跨国公司会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改变其行为,体现了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如果缺失这一阶段或这一阶段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收收入目标可能达不到预期规模,税收调控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税收管理过程主要是税收管理主体对客体规定了一系列的纳税程序、税金计算、税务稽查、违章处理等有关纳税事宜,是税收收入足额入库的保证,也是税收调控职能发挥的保证。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征税过程和管理过程,保证税收制度的准确实施,保证税收调节经济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