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2)
2017-09-19 06:34
导读:(三)以联营、合作经营为名,大肆偷逃国家税收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联营、合作经营一方为改制的专营、兼营公司,另一方为众多的私营业户。暂且不
(三)以联营、合作经营为名,大肆偷逃国家税收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联营、合作经营一方为改制的专营、兼营公司,另一方为众多的私营业户。暂且不论其联营、合营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其最终目的大都是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偷逃国家税收寻求保护伞。一方为了扩展收购业务规模,不惜作假账、空进空出、坐等开票、提管理费等形式违法经营;一方为证照皆无、有货无票、销售不畅的私营业户,金钱利益的诱惑使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双方共同投资、统一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真实联营、合作经营无可厚非。而,一张假聘书、一纸假协议将众多私营业户收归门下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全区乃至全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愈演愈烈,对增值税管理运行机制危害极大。199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对废旧物资行业作出一些规定,如允许其按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额3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等。众多私营业户利用自身人际、地理以及流动性强、涉及面广、现金交易、结算便宜的优势,低价收购、囤集大量废旧物资后,为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到本地、市甚至外省区各类回收公司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交纳管理费后,便以公司销售人员身分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购货用户,结算货款或以物易物,大肆偷逃税款。以销售货物100元计算,其销售行为,按正常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计算,每100元货物销售向国家少缴纳增值税1-3元不等;若按17%税率计算,税款流失更甚。从合作方公司看,按每吨“联营业务”收取3%-5%的管理费,虽然增加了17%的销项税金,但以自行开据的“废旧物资收购单”按规定以10%的进项税额合理合法地扣减了应纳税款,再加上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所享受的70%的税收返还,公司只缴纳1.59%的税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这种虚假收购、虚假入库而形成的虚假抵扣、骗取税收返还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增值税正常运行机制。
三、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的几点建议 (一)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管 一是各级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横向联合,会同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行为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使众多地下经营者及已经存在的地下交易市场公开化,依法经营。 二是加强对各类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问题的管理。各基层税务机关,对那些公、私联合及合作经营业户应辫识真伪,逐一对其投资形式、账务核算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对假联营、合营造成偷税、逃税及骗取退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堵塞漏洞,减少税款的流失。
(二)公平竞争,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允许抵扣,人为造成税负不公,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客观上造成众多私营个体业户要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通过违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应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各类纳税人健康。为各层次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以完整体现增值税的公平原则。
(三)加强对各类收购凭证的审核检查 新税制实行至今,各级税务机关极为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而忽视了自制收购凭证抵扣税款问题的危害性。由于审核凭证与验库验货的相互脱离,一部分使用自制收购凭证的纳税人扩大收购金额、多抵扣税款的不法行为既大量存在,又不能被及时查处。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收购凭证的印制、发售及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收购凭证数量、金额与库存实物及支付的购货款是否相符,有无虚报收购额、骗取多抵扣进项税额的不法现象,减少征管工作的盲区。
(四)严禁以罚代刑,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各地政府和经济执法部门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缺乏足够重视,以及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膨胀。特别是地区间税收执法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回收行业为扩张经营搞假联营、假合作甚至持票到外省区搞虚假购货获取管理费、手续费、骗取税收返还等违法现象有了滋生的土壤。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严明纪律,统一执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加强横向联合协作入手,坚决排除地方、部门、行业间保护主义的干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维护税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