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系统征缴社保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9-19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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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体系是国家稳定、
保障体系是国家稳定、社会安定团结的保护器,是治国安民的大计和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市场经济的基础工程。陕西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2000年5月依照陕政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接收全省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下同)征缴工作,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一些自身不能解决且又严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
社保费征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省政府授予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 由于陕西省政府印发施行的《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仅授予了地方税务机关行使社保费的征缴权;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追缴及加收滞纳金权;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权。致使没有确立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缴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不完全、不完整,缺少社保费的管理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复议权等行政执法的权力。使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办法或手段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和解决社保费征缴管理弱化,征缴入库率低,收入任务完成差等的问题。
二、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人员、业务经费没理顺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除个别地、市税务局(分局)擅自违规设立了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处)、配备了少量征收人员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市税务局和几乎全部县(市、区)税务局尚未设立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股)、尚未配备专职征收入员;社保费征收管理的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按实际征收入库社保费总额提取0?6‰的手续费,远不够投入征收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社保费未按规定实行由一个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 陕西省政府下发实施的《办法》虽然规定全省社保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实际情况却是由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征收,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部分零散参保人社保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保费的征收;人事部门负责财政差额拨款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保费的征收;其他征收难度大的企业单位、个人的社保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省社保费由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征收的现状,不但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具体问题。
四、社会保险覆盖面很小,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很弱 目前陕西省实际上仅有75%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财政差额拨款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不含医疗保险),在这75%的国有企业中还有28%属于停发职工工资、无力缴费的。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绝大多数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职工工资高、有缴费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等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从而形成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很小,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很弱。
五、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保费征收工作不够 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离开各级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光靠地方税务机关孤军作战难以完成社保费征收任务。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保费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是省政府的责任,与己无关的错误思想。加之有关部门对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支持、配合不够,提供有关征收管理资料不齐全,不能及时期解决银行专户上下脱节、缴费渠道不畅、票据传递不顺、业务经费过少且久托不付等的有关。从而造成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中孤军作战、四处制肋、成效不佳,收入进度差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