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探讨
2017-09-19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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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税费改
一、当前税费改革存在的 (一)乡村财力减少缺乏有效的增长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用以增加乡村可用财力,如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新增农业税全部留给乡镇等,但从近期总体情况看乡村财力明显减少。改革后农业税收入将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而财政支出是刚性增长的,原有政府各项支出并没有减少,对于那些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的乡镇,矛盾就比较突出。乡财政收入难以实现有效增长,财政供养人口近几年却不断调增工资,九年义务,中小学危房改造,环境保护等支出是要随着而增加的,乡镇公共需求也呈快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改革中减支的各项配套措施虽已在逐步实施,但完全落实近期所需财力也较多,乡村合并精简干部可以减少干部报酬,而对离岗的村组干部又要支付大笔的退补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对精减人员待岗分流期间也要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农村教育布局调整需要乡财政增加新的购建投入等等,这些都给乡财政收支平衡带来困难,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乡财政增长机制问题,就很难消除增加农民负担的隐患,不能确保乡村组织的正常运转。
(二)乡村债务偿还缺少资金来源 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乡村债务问题被暂时搁起,但其潜在风险较大,是不容回避的。乡村债务问题虽不是税费改革本身造成的,然而却是农村税费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改革之初绕开乡村债务问题是可以的,但始终不解决这个问题则无法巩固税费改革的前期成果。乡村债务形成原因较多,如前些年由乡镇政府出面盲目贷款办,搞各种集体项目,最终却无盈利,致使偿债责任落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头上形成的债务;乡村二级干部为追求政绩,贷款搞各种达标升级项目所欠款项;请客送礼、大搞不正之风、财务管理疏漏、名目繁多的集资、赞助等等均使债务大量增加。据统计,江苏2000年底全省平均每村负债8万元,最高的村达53万元,全国1999年底平均每个村债务为21万元。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原先由“村提留”解决的村级债务缺乏还款来源,而由“乡统筹”承担的债务,现大部分转化为乡镇财政承担,在乡财力减少情况下,也无力偿还。在这些债务中特别是欠农户的借款和合作基金会股金等,如不及时偿还,农民就有可能以债抵税,使部分农业税收入落空,从而影响乡财政收支平衡,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会阻碍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甚至会影响农村稳定。因此处理好乡村债务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出现新的农业税负不均现象 改革后的农业税制,将过去按人承担的“三提五统”费,全部改为按土地征收的税及附加,随着人费向地税的转化,在人多田少,农户的非农业收入高的地区和农户,农民的人均负担低;而在人少田多,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区和农户,农民的人均负担则偏高,出现种地越多的农产上缴税收越多现象。而无地的农民或只承包口粮田的务工经商农户和养殖专业户,则只需交纳一定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即可。刚性收取税收与弹性收取资金,势必导致种植业比较效益进一步下降,增加了农户特别是种田大产的综合生产成本,因此形成新的税负不均,这不仅不利于提高农民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提高农业的竞争能力。
(四)存在农业税征管力量薄弱与征收任务重的矛盾 农业税收具有征收范围广,纳税户多,数额小,零星分散的特点,而且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低。改革前农业税收主要实行乡政府组织,村组委托代征的方式,且其中部分税收是通过代垫方式缴纳的。改革后全部由乡财政所负责征收,基层财政所平均只有4人左右,征管力量大大减少,尤其是村组干部作为一支重要的协税护税力量却在减弱。同时,因税费合并调整,农业税征收任务在成倍地增加。由于我国在农税征管上尚无很有效的征管办法,缺乏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手段的落后更显征管力量薄弱。再加上随着农民负担由人向地的转移,农业综合成本提高,比较利益下降。这些农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部分农户因从事农业无利可图而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出现有“税田”而无耕种者,使农业税征收任务无法落实,增加税款的收缴难度。农业税不能足额征收将更加剧乡镇财政的困难,不改变现行乡镇征管体制是无法胜任征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