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探讨(4)
2017-09-19 06:27
导读:(二)构建合理的农村收费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不是简单的费改税,以税统费,取缔收费,而是税费各归其位,即把那些本来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
(二)构建合理的农村收费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不是简单的费改税,以税统费,取缔收费,而是税费各归其位,即把那些本来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税收,取消不合理的乱收费,保留必要的合理的收费项目。因为从公共产品理论来看,税费这两种不同的财政收入形式定位是不同的,税收服务于公共产品,而费主要服务于准公共产品。规范的农村公共收入机制,应该税费共存。再从实践角度看,我国财政困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仅靠国家财政负担是不可能的。而且发展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职能作用,并应给它们履行公共职能留有充分的财力和权利。所以在改革农业税制的同时,应重新构建合理的农村收费制度。
1.建立合法的村筹资制度 农村目前收取的和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前者以农业税附加形式提取,乡管村用,后者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这并不是合法规范的筹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现实中的村民委员会已变为了乡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不符合规定,因此应使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归位,真正回归到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位置上来。村作为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有权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收取村提留、收取的标准及分摊的办法。同时对村级提留的使用实行村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状况,接受村民监督,以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因为现在农村收取的村提留完全是村集体组织内部的事,为公积金提留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植树造林,兴办企业等,这属于集体经济的自我发展和扩大再生产;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事业、五保户和特困户的补助以及合作医疗等,这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为自己成员提供的公益性消费;管理费则用于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的日常费用开支及人员工资等,这些都属于集体经济性质的,不应以农业税附加这种形式来提取,更不能乡管村用。应还集体经济管理权给农民,将村提留的决策权和使用监督权交由农民集体民主决定。政府对此应做的事是规定一套村民公决的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督促其做到程序合法民主,资金使用正当合理,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并对筹资上限实行控制。同时强化法律建设和执法力度,切实赋予农民自我保护的权利和手段。
2.建立规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 对于农村中的农机作业、畜禽防疫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子女上学等服务管理性收费,应由各级政府组织物价、农业、财政、教育等部门进行整顿,加强监管。对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取部门都进行公示,以法规形式颁布,并经常进行检查审计,建立规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严禁强行服务,随意提高标准和搭车收费,切忌把经济行为转变为行政行为以行政手段加以干涉。强调自愿原则,确保把农民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规范合法的农村收费制度构建后,既可部分解决乡村财力缺口问题,又为因发展公益事业而发生的债务偿还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当然上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三)改革财政支出强化乡财政管理 首先,在加大各级财政对基层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的前提下,要改进县级以上财政支农方式,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要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设施、推广、抗灾防灾、粮食安全、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的支出;同时提高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对农村教师的工资支出和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应全部由县级财政负担,尽可能地提供城乡大体一致的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以缩小城乡在享受公共产品方面的差距;还要对农民增加扶贫、社会保障、农民成人教育和培训支出,确保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作为乡级财政支出主要是满足行政和教师的工资发放,补充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以及支援农业、教育、科技文卫和计划生育方面的需要,有条件的还可对小城镇建设、农村生态保护等给予支持。 其次,要强化乡财政管理,做到统一乡政府财权,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把预算外收入、规费收入、基金收入、罚款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并按收支平衡原则规范预算程序,细化预算,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全面推行零基预算,确定定额标准,改变原有预算基数不合理的状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财政支出,控制财政赤字;同时还必须强化预算约束,预算方案一经乡人代会通过,不得随意更改,任何机关部门都不得要求乡镇财政超越批准的预算方案出钱搞项目、建形象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