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效果分析
2017-09-1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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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
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而且还有持续走高的趋势。面对贸易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以及不断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切实扭转国内出口企业的恶性竞争,避免国外反倾销调查等贸易制裁口实,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外贸政策的调整刻不容缓。
一、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1985年开始推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以鼓励出口、多赚取外汇为目的,随着当时的“双缺口”转为“双顺差”,这种鼓励出口的税收政策其弊端也来越明显。
作为应对贸易收支失衡的最新举措,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通知》规定,对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同时,将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将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将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将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将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由17%降到13%。
与之相反,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则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也由5%或11%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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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新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此次调整是有降有升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降低了部分原材料和消费品的出口退税,而另一方面提高了装备工业、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退税。更为主要的是我国加工贸易为主的格局使商品出口的价值必然大于进口原材料的价值,发达国家又对我国高科技设备和技术的进口需求加以限制,决定了我国的进口不会巨额增长。因此无论从短期还是中长期看,贸易顺差不会大幅减少,但这次调整其积极意义是无容质疑的。
第一, 有利于减轻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负担
外贸企业规避33%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又享受了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在出口额不断猛增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退税压力越来越大。
出口货物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征收了17%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收地方有分成,但地方财政退税的绝对额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分成部门。为了鼓励出口,我国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2003年前,中央财政承担了全部退税支出。2004年,国家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2005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调整为92.5%比7.5%。
虽然出口退税地方分担比例下调,但浙江、广东、江苏等出口大省的地方财政,仍有较大的退税压力。这次出口退税率的普遍下调将无疑有助于减轻两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转变增长方式,推动我国出口结构升级
此次调整是有保有压的结构性调整,一方面降低了部分原材料和消费品的出口退税,而另一方面提高了装备工业、高科技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退税。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提高,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中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其目的是为了推动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市场对非熟练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业已趋于饱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过度竞争使得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大幅度下跌,并屡屡招致反倾销指控。并且,附加值低的产品既使出口了,所获利润也极低。那种单纯为了换取外汇就是赔本也要出口的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外汇稀缺的条件下是可以的,目前国家外汇储备余额已经超过一万亿美元,这种单纯为出口的做法而出口已经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