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探讨(5)
2017-09-19 06:27
导读:(四)完善分税制 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的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
(四)完善分税制 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的基础上,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税制,彻底消除财税包干体制的影响。具体来说,一是要分清市、县、乡各级政府的事权,明确划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并以此为依据划分能够满足其履行职责的收入来源;二是确定分税范围和共享税分成比例,真正做到按税种划分收入,并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权,包括地方税种的调整权和开征权,积极发展改革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使中央和地方的税种划分更趋合理;三是规范中央、省、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因乡镇财政是整个财政的基础,在体制调整过程中,财力分配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完善乡镇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开支财力不足的问题,达到全面规范农村公共分配关系的目的。同时还要深化农村税费征管体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最好统一基层财税部门,将乡财政所和地方税务所合并成立“财税所”,统一征收农村有关地方税收,并健全征收,以增强乡镇组织财政收入的能力,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管水平,确保乡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取得。
「」 [1] 丁学东。农业及农村经济形势与财政支农方式调整[J].财政,2001,(9)。 [2] 范建江。农村税费改革后如何保证村级运转[J].财经信息资料,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