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探讨(3)
2017-09-19 06:27
导读:(二)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目标。 增加农民收入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农村各项工作
(二)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目标。 增加农民收入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农村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始终要坚持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为中心,任何其他工作包括农村税费改革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而且农民增收问题解决了,其减负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近些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大大下降,究其原因除了农产品销售不畅造成价格下跌、农村劳动力转移受阻、以及农民自身观念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和科学文化素质低外,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约束,实行城市偏向分配政策,导致国家财政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从1986年以来十多年间,国家财政支农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年际间忽高忽低起伏不定,未能随着经济增长而稳定地增长。而且农业事业费用于养人的多,用于办事的少,地方政府受经济实力所限,也无法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投入,造成农业生产基础薄弱,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乡镇城镇化水平低,乡镇企业吸收劳动力能力下降也不利于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在80年代前期农民收入增加主要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80年代末以后则主要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来实现,现在这两大因素已迅速消减,新的增长点尚未形成。因农民收入增幅下降所带来的农民消费紧缩,农村市场启而不动,农业投入进一步弱化等问题,对农业、农村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当前我国加入WTO后,受国际农产品市场冲击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将进一步下调,农业又面临结构调整问题,农民收入一时很难迅速提高。因此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注意围绕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使改革方案有利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在公共分配制度设施中要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不利于农业和农民的格局,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培训方面的支持力度,以提高现有劳动力和未来劳动力的素质,适应农业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从而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要加大各级财政对农田水利、农村通讯、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农村运输等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为增加农民收入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并通过这些来增强各级政府支持农业、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凸现在国民经济分配结构中向农民的倾斜,从而有力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深化税费改革的思路 要彻底解决农村税费改革中出现的,并达到减轻农民负担这一根本目的,除了将农村工作重点放在农村上,把农民和农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市场对农业生产和流通的导向作用,及时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并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使农民收入能够稳定增长外,还必须调整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一个的统一、公平、规范、高效的现代公共分配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一,在公共分配制度设计中要充分体现这一思想,考虑占70%人口的广大农民利益,坚持城乡平等的分配政策,打破城乡二元财政结构,实现公共分配城乡一体化。具体来说就是要统一城乡税制,构建合理的农村收费制度;改革财政支出,增加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投入,向城乡提供相对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给城乡人民以平等的增收和发展机遇;同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税制,以保证乡镇政府有充足的与其事权相对应的资金源。
(一)统一城乡税制 现阶段,我国农业税制的改革方向应是取消单独设立农业税制,将其并入国家整个税制体系之中,从世界农业税制的设置来看,像我国这样单独设立农业税制的情况是罕见的,一般国家对农业与其他行业征纳税对象一样,征收同样的税,只是在税率与减免方面与其他纳税有一定区别。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国内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对各国税制建设均产生不同程度的趋同性,我国农业税制的设计也要全方位地适应开放经济环境的要求,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总趋势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旧经济结构的打破与调整,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渗透,越来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面向整个国民经济领域,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的税制体系。农业税制长期游离于整个税制体系之外是不符合公平税负的税制建设要求的。统一城乡税制不仅为各级政府与农民之间形成规范的分配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想为普遍征收土地资源税,取消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农业税,对于土地资源占有和使用者,根据不同用途采取差别税率。因为从上说,我国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集体所有。对农用土地征土地资源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土地产权关系、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缓解土地资源分配不公矛盾、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最佳形式,它不仅合法而且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与此同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普遍在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税率可从低确定,而且比照城市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的做法,规定起征点,这样一般收入低的农产都达不到起征点,无需缴纳增值税。再加上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农户的适当调整规范,就使我国农业税制完全与国际接轨,同时又达到公平税负、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