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着力处理的主要关系(3)
2017-09-20 01:38
导读: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着力处理好几个主要关系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必须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的协作不够、控管乏力、信息失真、稽
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着力处理好几个主要关系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必须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的协作不够、控管乏力、信息失真、稽查低效、服务欠缺等主要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则在于正确处理好税收征管中的几个主要关系。
(一)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征收管理的目的是贯彻执行税法和规章,征管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志是税法或规章与实际的税未征收是否一致,税法是不是得到完全准确贯彻执行,是衡量征管改革成败和效率高低的主要标志。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既要朝着这一基本目标积极迈进,又要考虑现在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在巩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面向未来、积极改革的原则,又要坚持立足现实、相对稳定的原则。 过去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执法随意,依情依权而不依法,不能做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旧的征管模式的最大弊端。而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以规范的税收专业化分工管事制度代替专管员管户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为依法治税和实现征管目标奠定了重要基础,这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征管改革的模式大方向是正确的,方法是有力的,效果是明显的。当然,这一新模式运行时间还比较短,配套条件(包括税务人员素质、环境、软硬件设施)还跟不上,致使新模式在运行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正常现象,不能因为存在某些局部的不完善和一些错失就否定整个改革成果。新征管模式抓住了根本,如果所存在的非根本性问题能够通过深化改革,用适当的方式加以解决,那么这一模式就是有生命力的。因此,我们的工作重点应当对新模式进行巩固、完善和提高,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要敢于并善于发现存在的问题,积极想办法加以克服,面向未来,积极创新,使改革具有前瞻性。 但是,征管改革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外涉及广大纳税人,对内事关所有税务人员,模式一旦确定,应当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可朝令夕改,要避免因模式变动过于频繁而造成税务人员人心不稳、纳税企业无所适从。对征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但要全面分析问题的表现及原因,在采取措施加以改革的同时,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立足当前,面向未来,逐步解决,而不是推倒重建。
(二)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合理分工,加强协作,避免忙闲不均 在深化征管改革的过程中,要按照管的基本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各个岗位的职责要明确,同一业务的不同环节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不同的岗位,以保证岗位间的相互制约。与此同时,要建立岗位之间的协作机制,面向纳税人的岗位可推行综合岗位,一人多岗,同时处理多种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将目前征收环节和管理环节不需下户调查、只是受理服务的窗口业务归并合一,成立征收服务分局(名称可进一步斟酌),设立六大类型服务与管理窗口,受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违章处理、政策咨询以及其他涉税事项。每一类型的窗口不过于细分具体的办事环节,但应根据该类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设置多个服务岗位,既有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责任制,又有在遇到集中办税事项时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灵活性。避免出现税务人员忙闲不均和纳税人较长时间排队办税的现象。
(三)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税的关系,强化税源控管 税源监控作为全部税收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源的规模和分布情况,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我们的征管工作就会出现极大的盲目性。国税系统主要承担流转税的征管任务,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税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税务机关选派人员对重点税源实行长期跟踪监督、专业化管理,才能比较全面、深入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如何强化事前管理,变被动收税为主动管税,使税务人员自觉加强对纳税户纳税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变动情况和纳税情况,在纳税出现异常情况后及时开展调查和催报催缴,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的解决方法有多种模式,可通过在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内部分工增加“户管”职责(如深圳市地税模式);可通过按地域设立分局专门从事对纳税户的管理和检查(如南京市国税模式)。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通过采取分类管理、划片巡查,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解决税务机关对企业信息不了解的问题,对取消专管员制度后形成的管理真空进行弥合,可以说是对传统专管员管户制度的“否定之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制度与专管员管户制度有相似之处,片管员、户籍管理员在一定程度上仍有专管员的实质,时间一长则难以克服片管员与纳税人“合谋”寻租行为。税源的控管与日常稽查既要注意信息的衔接,也要注意分散稽查权力,发挥制约机制,实现分工制衡,同时也要注意工作轮换,避免重蹈专管员固定管户的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