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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着力处理的主要关系(5)

2017-09-20 01:38
导读:(六)正确处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优化税收服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纳税人具有自觉
  (六)正确处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优化税收服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纳税人具有自觉主动地遵照税法、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如有权了解税收、政策,对其中不明确之处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给予明确解答;对证税人员的涉税决定,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直至提起诉讼;纳税人有权通过其民意代表或舆论工具揭发征税人员构私舞弊、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与此相对应,税务机关有责任或义务向纳税人宣传税法、政策,解答疑问;在进行征税时有责任让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后果;对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必须给予答复,对起诉要以平等的身份应诉,税务机关对自己造成的失误要承担经济责任,比如对多收的税款不仅要退还而且要支付利息。同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法权,对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进行偷税甚至抗税的行为具有有效的处置权。关于实现优化服务的目标,目前纳税入反映较为迫切的是解答政策疑难问题。大中城市可考虑在市局设立类似于110这样的税收政策总咨询中心,由各业务处室派员轮流值班,接受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对普遍性的问题要出版旬刊(最好是网络电子版)进行解答。这样不仅可以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对提高税务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有帮助,他们必须通过认真才能回答纳税人的问题,因而解答问题的过程也是业务和提高的过程。  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种思路  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较长时期都是束缚于征收、管理与稽查之间相互制约的思路上,普遍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强化税收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或改变机构设置,或调整机构内部分工,重点解决管理环节薄弱的问题。为了克服现行征管模式运行中的主要问题,正确处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的几个主要关系,笔者认为,分析各地征管改革模式的利弊得失,有如下几种思路可供选择。  (一)征管查专业化分工,税源监控职能一分为三  按照这一思路,机构设置的总体格局为设立征收局、管理局、稽查局,根据情况可考虑增设涉外税务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将征管查三大系列的工作重心转向强化税源控管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管事与管户结合。加强基础管理。目前深圳市地税局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在管理局、征收局、稽查局内部分别增设具有“管户”性质的科室加强税源的控管,并根据税源控管的职责分解收入任务考核指标。具体来说,对无证经营户和已办税务登记而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虚假申报、零申报、异常申报的个体户由征收分局管理科负责控管和查处,着重强化管理职能,负责所辖纳税户的征收以及检查管理职责,并由征收局承担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体户和零散税收的税收征收任务。对已办各种经营证照而未办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管理局稽查科负责控管和查处,管理局着重强化巡查职能,充实调查科调查力量。对已办税务登记证而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虚假申报、零申报、异常申报或失踪以及有拖欠税款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稽查局负责控管和查处,着重强化户籍管理职能,并由稽查局承担相应区域企业、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任务,稽查局各业务科采取行业管理或划片管理、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管查结合的控管方式,强化税收征管手段。  这一思路适合在少数征管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试点推行,对于专业化分工已经比较彻底的地方,推行这一模式不涉及机构调整,符合相对稳定原则,可以避免重新设置机构涉及权力再分配问题,人事变动范围限制在最小范围,实行起来最简单。税收征管模式增加分类管理、划片巡查的内容,既有别于过去的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又能有效解决目前因责任不明而产生的对纳税户疏于管理、税源状况不清的问题,强化专业化原则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但缺点是各局都承担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和收入任务,分工不十分明确,会加大市局对各职能分局的协调难度;各系列一线管理人员的权利扩大,管与查之间的协调与制约以及廉政监督机制会削弱;三个系列之间按企业税源类型界定控管职责,各系列所辖税源均遍及全市,涉及地域范围广,控管难度相对较大,各系列对具体的纳税企业也可能由于在界定时出现分歧而导致漏征漏管或多个系列重复巡查控管某一户企业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烦扰;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难以得到贯彻;由于分工模糊,信息采集和处理分散进行,会造成信息集中的困难,信息准确原则很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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