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因素及财税对策分析(2)
2017-09-20 06:53
导读:三、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财税对策 (一)完善税制,刺激国内总需求 1.完善增值税政策。(1)分类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由表4可知,我国固定资产中
三、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财税对策 (一)完善税制,刺激国内总需求 1.完善增值税政策。(1)分类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由表4可知,我国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即使在最低的2000年也达到了37.43%.如果立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每年抵扣的增值税将达到4000亿元,而且这一税收政策的实施必将刺激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一步增加增值税抵扣数额。这笔巨大的支出是我国财政目前无法承受的,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还不具备。鉴于我国目前税收状况和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可考虑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即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降低投资成本,刺激投资需求。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制造、商业批发零售及部分生产性劳动服务领域。其最大缺点就是抵扣环节脱节,各行业税负不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矛盾较为突出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然后在经验的基础上,再将增值税扩大到农业等领域。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同时,要扩大其抵扣范围,允许企业将研发费用、专利权和非专利权等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抵扣,刺激企业扩张需求。(3)均衡税负,消除税收歧视。从我国目前增值税运行情况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当前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的主要目标是启动民间投资,中小企业是我国民间投资的生力军,这种具有税收歧视性质的增值税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应及时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对建账完整、财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可转为一般纳税人,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英国、日本为30%),而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较窄,企业效益普遍低下,更显得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偏重。因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应适时调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降低法定税率。同时,实行宽范围抵扣的所得税政策:放宽企业对特种准备金提取的限制,允许企业税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科研开发费用;将融资费用全部列入财务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融资积极性;允许企业税前还贷,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提高折旧率,提高企业的资本收益率。 3.重新设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我国于2000年1月1日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投资的一种重要手段,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可以调剂不同产业的投资利润率,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进而调整我国产业的投资结构。应重新设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将其改为中央税种,并对其征税范围重新核定。 4.开征社会保障税。当社会保障体系能真正为居民提供安全保障时,企业才能摆脱沉重的包袱,有进一步扩张的需求。同时,居民的消费行为及消费倾向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即增加即期消费,减少“预防性储蓄倾向”,实现社会消费需求的扩大,进而刺激企业的投资需求。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和分布不均的现状,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收的刚性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稳定性。 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还应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笔者认为,城镇房产制度的改革,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以及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的即将推行,都为遗产税和赠与税开辟了广阔的税源,我国开征此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将遗产税和赠与税收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适当解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的,还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提高全社会平均消费水平。 (二)建立财政融资体系 财政融资是指政府以国家信用作担保来筹集民间闲散资金,然后由专门的机构根据国家的产业发展目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长期低息贷款。财政融资体系的显著特征是不增加财政负担而实现资本的积累。我国当前居民储蓄充足,企业积累不足,这种融资体系应是我国现阶段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比较好的选择。 (三)完善财政补贴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对竞争性产业和国有企业给予大量补贴,但并未有效改善其经营效率,且产生了一定的“挤出”效应,严重了国家对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导致财政补贴政策错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所建立的财政补贴基金,主要用于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补助和对风险投资企业亏损提供亏损补贴,它可以促进企业投资需求的扩大。我国应及时完善财政补贴制度,从财政支出中单独划出投资补贴,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同时,我国应完善财政贴息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支付部分贷款利息,可以有效扩大银行信贷资金,对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四)规范收费秩序,降低企业负担 目前我国形式多样的收费大致可以归纳为4种:一是依法无偿收取的费用和基金;二是行政部门提供服务收取的补偿收费;三是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四是其他收费。我国应及时清理整顿各部门、各级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应以市场机制加以规范,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企业税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