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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问

2017-09-21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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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不含所持上市公司间接股权转让即股票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是以国有企业改制时原评估价格转让的,原国家给予的优惠部分在转让时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近年来,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等多项改革措施和购买的优惠措施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浙政办发[2000]105号《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省属某高校校办企业,于2001年7月实行公司制改建,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产权转让日为2002年9月1日,2002年10月15日完成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组建成为21位自然人股东和1位国有法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改制时依据浙政办发[2000]105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资产出售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对整体购买且购买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将国有资产以优惠价(即低于评估价10%的价格)售于这21位自然人股东。公司改制完成后,若干自然人股东陆续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要求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自行申报或由受让者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股东认为股权转让不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另有些股东认为如果股权是以原评估价格转让就不会有个人所得税产生。因此,公司与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双方在转让时的税收方面产生了争议。
  本人认为首先自然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涉及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其次若部分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是以国有企业改制时原评估价格转让的,原国家给予的10%优惠部分在2002年改制时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自然人股东将股份转让时需计征个人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依据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二条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确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改制时获得的股份,应按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职工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即原评估价的90%)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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