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改革的成效、问题及展望
2017-09-22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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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税制改
一、1994年税制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首次提出我国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一年多来,我国正酝酿财税、等宏观经济体制的重大突破,其中税制改革是重要一环。因为当时的税制重复设置、纳税人负担不合理、税收调节作用差,更为严重的是,对税收实行“包税制”,使税制名存实亡,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税制已经刻不容缓。1994年我国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同时,对税制进行了全面而重大的改革,在不增加和个人总体税负的前提下,实施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改革了个人所得税,撤并和开征了一些地方税,税种由原来的37个简并为23个,结构趋于合理,初步实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改革目标。 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1)初步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税制改革之前在国有企业盛行的“包税制”,通过政府与企业一对一的谈判,使分配关系极不稳固,效益好的企业,把上缴利润的一头包死了,国家财政收入不能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加,效益差的企业则“包盈不包亏”,严重扭曲了税制,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还包了流转税,动摇了财政收入的根基。税制改革则以法制为基础,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2)为实行分税制创造了体制条件,进一步增强了中央财政实力。税制是分税制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不建立健全税制,就不可能进行分税,因而不可能建立分税制。通过税制和分税制改革的联动推进,进一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为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3)使税制更加公平、合理、有效,适应了经济发展对组织税源的需要。我国正处于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业是我国最重要的税源基础,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培植税源,对容易导致企业重复征收、重复建设的不合理的产品税、工商统一税实行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核心,辅之以消费税、营业税的新流转税体系。同时,针对我国个人收入不断增加、前景看好的情形,及时将个人收入调节税、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充分挖掘个人收入税源潜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1994年税制改革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此后,我们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管体制滞后于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一个健康有效的税制,必须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实施。1998年以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批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此为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已冲减了出口退税部分)比1993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17.1%,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数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增收995亿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亿元。税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持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一些主要 必须看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现行税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抑制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我国实行增值税改革时,从当时控制投资规模膨胀的宏观环境和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需要出发,采用了国际上很少使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这种税制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因而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投资自主增长的机制不断得到增强,生产型增值税制的弊端愈益显现。 2.实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内建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了积极吸引外资加快经济发展,对外资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继续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违WTO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内资企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是难以为继的。 3.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力度不够。随着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问题突出,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缴纳税收与其收入相比,很不相称。特别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许多高收入者只要采用“化整为零”的,就会轻易地使很多收入都达不到起征点,或是适用的税率比较低,从而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此外,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遗产税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弱化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4.以费代税问题不容忽视。例如:和车辆收费管理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收费负担不合理,养路费等交通和车辆收费,基本上是按车辆吨位大小或座位个数征收,用车与不用车负担不一样,多用车与少用车负担不一样,没有体现“多用路者多负担,少用路者少负担”的原则,造成社会负担不均衡。而机动车辆消耗燃油或燃气量的多少,与道路磨损程度基本成正比,对燃油或燃气征税,能够体现“多用路、多负担”的原则,比较公平、合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用燃油税取代交通和车辆收费,这种状况还加大了治理“三乱”现象的难度。又如:目前社会保险费主要由劳动部门征收,由于缺乏法律制约,无法解决强制性不够、征收力度小、成本费用过高等问题,导致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不稳固,这些都需要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解决。 此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出口退税机制不健全,地方税制存在对同一征税对象设置两套税制、征收范围过窄、税种不尽合理等,消费税、营业税、农业税还不完善,等等,都需要在税制改革中进一步加以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