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2017-09-22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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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主要 (一)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相矛盾 由于多数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其货物成本中的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较大,而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投入费用所占比重较小。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外购的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因而这部分产业的税负必然较重(这从矿产品类、电力、热力类产品增值税的负担率中可以明显看出),这就使增值税的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了不平衡,客观上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失衡。从区域结构来看,由于内陆地区是资源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地,这些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一般属于资金密集型,而沿海一些省份主要发展的是加工,资本有机构成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二者的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税负的不平衡使中西部内陆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从技术角度看,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开发和引进是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效率的重要因素,但发展科技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按照我国现行税制的规定,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而购买无形资产又不属于增值税可扣除项目范围之列,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企业发展的后劲,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不利于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 (二)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做到彻底退税,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不允许扣除其外购部分已缴纳的税额,使我国出口产品虽然实行了零税率,但仍不能做到彻底退税。因为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得到的退税中还没有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资本品部分已经缴纳的税额,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额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未被抵退的“投资税”与人竞争,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同样,对进口产品而言,同类产品在生产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退税,而我国的产品中还包含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经缴纳的税额,这样,我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同样处于不利地位。这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三)对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由于纳税人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缴纳的税额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是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因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与现代化大生产专业化、协作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对企业组织结构的选择和投资方向的选择具有非中性的影响,即越是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的产品,其流转的环节越多,商品价值中外购的生产资料部分(包括资本品)的价值就越大,相应地重复征税也越严重,税负也就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组织结构,对经济的高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对价格形成产生了扭曲,引发产品成本的不真实,是导致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是每个环节新增价值的总和,同种产品只要售价相同,其最终税负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产品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同种产品即使售价相同,其总税负也不一定相等。这样,在产品均衡市场上,供需双方在决定价格形成的过程中对成本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产品价格形成的正常机制受到破坏,从而对价格形成产生扭曲。其直接表现是增值税税金的一部分成为产品成本的组成因素之一,它不体现在价外,而直接体现在成本内,直接成为成本增加的一个因素,影响到商品零售价格及物价总体水平。 (五)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给规范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困难 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对外购项目可以一次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的统一处理,加强了整个抵扣链条中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缴纳的税额不允许扣除,使纳税人在增值税时必须分清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并要对相应的发票进行专门的区分,客观上使统一的抵扣链条显得不完整;对税务机关来说,由于对外购项目扣除的不同待遇,为监督纳税人的守法情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源不流失,必须分出专门力量对扣除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大了工作量和征管工作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征收增值税的税务行政成本。从上面对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主要问题的可以看出,当前转换增值税类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应当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