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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举报的伦理学(2)

2017-09-22 06:31
导读:三、税务机关该鼓励举报行为吗? 税务机关是否应该鼓励涉税举报行为取决于税务机关所采取的价值标准。在以税收收入作为衡量各地税务机关成绩的主
  三、税务机关该鼓励举报行为吗?  税务机关是否应该鼓励涉税举报行为取决于税务机关所采取的价值标准。在以税收收入作为衡量各地税务机关成绩的主要指标时,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税务机关一直采取鼓励涉税举报的态度了。然而,当引入伦理观念时,我们对这一的认识就会变得更加清晰。如上所述,涉税举报的正效应可以归结为:(1)短期内的政府收入增长;(2)法律得以维系;(3)正义得到伸张。涉税举报的负效应为:(1)对经济有抑制作用因而长期内不利政府收入的增长;(2)助长商业社会中的仇恨情绪,使社会缺乏创新;(3)破坏企业内部的友善氛围,增大交易成本,成交机率降低;(4)助长损人利己的行为;(5)举报人会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  由于涉税举报既有正效应,又有负效应,使得简单地对这一行为做出是非判断变得困难起来。为了使这一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同时也有利于对举报行为做出判断,我们不妨引用道德终极标准的概念。所谓道德终极标准,是由一个总标准和两个分标准构成的道德体系。总标准即: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在人们的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的情况下,道德终极分标准为:增加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也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标准—不损害一人而增加利益总量。在人们的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道德终极分标准为—增加整个社会的利益总量,亦即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它在他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而在自我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无私利他原则。②  使用道德的终极标准,我们就可以对涉税举报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判断。很显然,涉税举报表现为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无法“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伦原理,应当使用第二个道德终极分标准,即“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来衡量举报行为。当举报人出于正义的动机时,举报会引发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结果,一方面使政府短期内收入增加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政府长期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它使被举报企业及企业内的员工利益受损,因而不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当举报人出于非正义的动机时,则既不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也不符合“无私利他原则”。  也许有人会说,涉税举报毕竟减少了税收流失,使税收违法行为受到了惩处。事实上,自1998~2002年,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受理并查处涉税举报实现的查补收入平均约占全年稽查查补收入的10%左右,即40亿元左右,仅占2002年全年工商税收收入的0.23%,且无论是稽查查补收入还是涉税举报数量总体上都呈下降趋势。③近两年,随着税收收入的逐年增加,通过受理涉税举报而实现的查补收入占工商税收总额的比例将呈逐年加速下降的趋势,而由此带来的经济特别是伦理道德上的负效应却在增加。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强征管措施来减少税收流失,发现并处理税收违法行为也还有其他的渠道和手段。当然,为了使无法通过其他渠道伸张正义者有一个伸张正义的途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涉税举报,但为了不使非正义的行为泛滥,税务机关不应该鼓励这一行为。    (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三联书店2001年版。  (3)[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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