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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中的商业税收制度研究(2)

2017-09-23 02:23
导读:二、市税 《周礼》中的市场税收以货币为主。《周礼·地官·廛人》载:“掌敛市(之)@③布、@④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布”在这里

   二、市税
  《周礼》中的市场税收以货币为主。《周礼·地官·廛人》载:“掌敛市(之)@③布、@④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布”在这里指的是金属货币。商业税收以货币为主,只有在金属货币十分发达时才能做到。从这一点来说,《周礼》反映的应是战国时期情况。下面我们对“@③布、@④布、质布、罚布、廛布”五种税收作进一步。
  “ 布”,指店铺税。
  《释文》载:“@③,或本作次。”“@③布”即“次布”。“次”即思次、介次之次。郑司农说:“ 布,列肆之税布。”江永说:“@③布者,市之屋税。”因为市中商店由官府所建,商贾使用经商,故当交税。
  “@④布”,指商品税。
  杜子春认为“@④布”是“无肆立持者之税也”。“无肆立持者”就是市场上的流动商贩,他们不租用官府的店铺,故称“无肆立持”。江永不同意杜子春的说法,他认为“无肆立持”者不纳税。他说:“周官所征者,征诸商贾也。若无肆立持者贩夫贩妇,鬻卖小物,暂立即去耳,岂征其货乎?”孙诒让赞同江永的观点。(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2页。)我们认为,杜子春认为“无肆立持者”也要向国家纳税,这是正确的,但他认为“@④布”是“无肆立持者之税也”则不对。然而江、孙两位学者认为贩夫贩妇不征市税,更加不确。《周礼》所记载的市场分为“三时之市”,“夕市”指傍晚时开市的市场,以贩夫贩妇为主,属于国家正式管理范围,岂有不征税之理?
  郑玄认为“@④布”是“守斗斛铨衡者之”,也不准确。江永不同意郑玄之说,他指出“守斗斛铨衡”者是商贾雇用的劳动力,属于《大宰》“九职”中所说的“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者,而《闾师》已经规定“凡无职者出夫布”,因此市场管理机构不应再向这类人征收其他税收。他认为“@④布”指商品税。他说:“货有贵贱,贿有轻重,举其总数以计布,故谓之@④布。”(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2页。)江、王二学者的说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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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布”,指质剂税,也就是契约税。
  郑玄说:“质布者,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此说不准确。因为市场税收中有“罚布”一项,“罚布”就是罚款。“所罚犯质剂者之泉”属于“罚布”,不是“质布”。江永已指出郑说之误。王与之认为:“质布,质人所税质剂者之布也。质人卖价之质剂,如今田宅,官给卷以收税,谓之质布。”江永也说:“古未有纸,大券小券当以帛为之,交易以给买者,而卖者亦藏其半。质剂盖官作之,其上当有玺印,是以量取买卖者之泉以偿其费,犹后世契纸有钱也。”(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2页。)当以江、王说为是。
  “罚布”,指市场管理者征收的各项罚款。
  郑玄说:“犯市令者之泉也。”江永说:“罚布有三:质人罚度量、淳制之犯禁者,一也;胥师罚许伪饰行价慝者,二也;胥罚有罪者,三也。”(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3页。)
  “廛布”,指仓储税。
  郑玄说:“货贿诸物邸舍之税。”江永说:“廛布者,市之地税也。……廛者,停货物于此,则有地税。”(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1页。)因此,“廛布”就是商品储藏税。对于“廛布”与“@③”布的区别,江永说:“廛与@③异者,@③是卖物之肆,廛是停储货物之舍,卖者买者皆有之,今时谓之栈房。卖者肆中不能容,则停货物于廛;买者当时不能即运,又或储之以待时鬻,亦需廛。此廛亦是官物,故当有税。”(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3页。)《礼记·王制》载:“市廛而不税。”郑玄说:“廛,市物邸舍也,税其舍,不税其物。”(注:孙希旦:《礼记集解》,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本1930年版,第4分册,第18页。)《孟子·公孙丑上》载:“市廛而不征。”孙诒让指出,《孟子》所说的“廛”,是“市之地税”,也就是“廛布”;《孟子》所说的“征”,就是商品税,即所谓的“@④布”。(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5页。)《礼记》和《孟子》所说的只征仓储税而不征商品税的制度在周代找不到证明,因此郑玄、孔颖达等学者推测可能是殷代制度。(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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