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中的商业税收制度研究(4)
2017-09-23 02:23
导读:商品若从王者市场上运出,则由王之司市发给玺节,表明该商品已经征过税,可以合法买卖。途经门、关,则验明玺节,同时发给门、关所用的符节,然后
商品若从王者市场上运出,则由王之司市发给玺节,表明该商品已经征过税,可以合法买卖。途经门、关,则验明玺节,同时发给门、关所用的符节,然后予以放行。如果商品不是由市场运出,那么经过门、关时,由门、关发给玺节和符节。故孙诒让曰:“明玺节容有非司市所授者。”(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八,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116页。)战国楚玺中有“南门出玺”,汤余惠先生认为,商贾持有加盖这种印文的玺节,就表示货物已经纳税,可以由南门运出。(注:汤余惠:《楚玺两考》,《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
商品在进入市场时,也要经有关官吏验明玺节,才能上市,否则予以处罚。这种制度可能在西周时期就已出现。西周时期的铜器铭文《兮甲盘》记载:“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注:为排版方便,“次”字未按照载金文的隶定书法。)“即次”就是向当地市场官员交验证明。这项制度历经西周春秋至战国时期一直得到和。战国时的秦国称之为“布吏”。秦简《答问》载:“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这是说外国人来到秦国,如果还没有把他的证件交有关官吏验证,与之交易的人要被罚一甲。居延汉简也表明,汉代居延边塞地区市场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必须持有官府发放的“符传”方可进出。(注: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市》,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转引自龙登高《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司市、司门、司关互相配合,严禁商品走私。《周礼·地官·司关》载:“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郑玄说:“自外来者,则案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联以检猾商。”这就是说,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手续必须齐全。对于那些避开关卡以逃税者,商品没收,同时本人也要受处罚。这就是《司关》所说的“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孙诒让认为,如果商品已由司市征税,那么经过门、关市就不再征税;反之,如果商品从他国输入,则首先由司关征税,司门、司市也就不再征税。他举出《管子·问》所说的“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作为《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的注脚。但这只是一家之言。(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八,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106页。)战国时期的《鄂君启节》铭文记载:“女(如)载马牛羊台(以)出内(入)关,则征于大(府),毋征于□(关)。”这是说,鄂君的商队如果运输马牛羊出入关,由中央的大府向其征税,而免征关税。这与《管子·问》所说的不是一回事,前者指的是一种普遍实行的制度,后者则是楚国国君给予鄂君的一种特殊恩典,并且关与大府二者的任务不能互代。另外,《管子·幼官》则说:“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市税、关税征收数额的不同,则表明两者是同时征收的。(注:缪文远:《战国制度通考》,巴蜀书社1998年版,第59-60页。)那么《周礼》“关市之赋”也不排除可能采用这种征收办法。
关于关市之税的税额,除《管子·幼官》所说之外,《大匡》篇又说:“桓公践位十五年,驰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这两种说法不同一,学者们认为可能是因为当时的税额同时因地有所不同的缘故。(注: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409-410页。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只有在国家发生特殊情况,如灾荒时,关市的税收才会减免。《司市》载:“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郑玄注曰:“有灾害,物贵,市不税,为民乏困也。”(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分册,第1070页。)《司关》载:“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犹几。”凶、荒是一事,札、丧是一事。郑司农曰:“凶,谓凶年饥荒也。札,谓疾疫死亡也。”《周礼》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关市税收,是为了减轻百姓生活的困乏。《周礼·地官·大司徒》载:“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二曰薄征。”郑司农注曰:“薄征,轻租税也。”这种情况也当包括关市之赋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