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时代税收制度及政策选择的理论分析(4)
2017-09-23 02:34
导读:四、可行的选择 电子商务的出现已经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对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做适
四、可行的选择 电子商务的出现已经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对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做适应性改革和整合,并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和税务征收管理的协调和合作,已成为各方的共识。 (一)在改革和整合时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1.尊重行为基本性质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伴随着进步、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等潮流应运而生的,体现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体现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在改革和整合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时,要正确认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地位,理顺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应让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去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能反过来让电子商务来适应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需要。 2.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交易形式,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是我们工作的根本目标。在改革和整合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时,要把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为发挥税收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目标。要平衡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税收中性理念,不对任何贸易形式形成歧视,既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也不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的免税,但可基于发展的目的对电子商务予以适当的扶持。 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传统商务形式向电子商务形式过渡是一个很长的时期,而且电子商务是否能完全替代传统商务现在还很难说。根据电子商务特点建立单独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是不太现实的。因此,以现行税制为起点,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并随着电子商务形式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应该是最优的选择。这样,既能保证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也能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 4.便于税务征收管理的原则。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效用,是建立在有效征收管理基础之上的。的税制,合理的政策,只有通过正确及时的征收管理才能予以落实。因此,在改革和整合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时,要以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手段为依托,追求税制的简化,以及便于执行和可操作。 5.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更重要的是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会影响各主权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跨国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基本态度。只有形成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格局,才能为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最为良好的环境。 6.适应发展趋势的原则。在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异常迅猛,技术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改革和整合,不仅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还应该有一些超前的设计,以保证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 (二)改革和整合的具体 1.在税收政策方面,对有关政策规定做出解释。 (1)制定直接商务形式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应税行为类别的判定标准。应将是否存在着受保护的特许权利为基本判别标准,结合网上交易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方将受法律保护之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相应价值补偿的行为,应认定为属于转让特许使用权。 一方将受法律保护之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而取得相应价值补偿的行为,应被认定属于财产转让。 一方将享有普通所有权的商品转让而取得相应价值补偿的行为,且该转让商品被转换存在形态后仍具有同类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被受让人直接或许可他人直接使用,则该行为应被认定属于商品销售。在这里,销售商一般情况下均不是被售商品这一劳动成果的直接创造者。 一方将自己的劳动成果直接提供给另一方而取得相应价值补偿的行为,应被认定属于劳务提供;也可以如此定义,即在网上的交易行为中,除属于转让特许使用权、财产转让和商品销售的行为外,均应属于劳务提供。 (2)对网上无偿提供具有商品性质的数字化商品,应规定属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适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税。 (3)对链接而构成的助销行为,凡在设链网页上制作、发布有关助销商品的有关信息的,则该助销行为应被认定属于代理销售;凡在设链网页上没有制作、发布有关助销商品的有关信息,则该助销行为应被认定属于中介服务。 (4)对网上发布商业性信息而取得等价支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属于广告服务;对网上提供非商业性信息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属于信息服务。 (5)对劳务发生地的认定,根据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一原理,应将劳务接受者所在地作为判定劳务发生地的基本标准。 2.在税务征管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管理制度,并相应调整税务机关的设置和税务人员的构成。 (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税务登记时,除了现有的规定外,还要增加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以便于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2)建立电子发票制度。在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这一种类,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核算依据,并制定电子发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缴销等规程,通过在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终端上加装税控装置或是在相应的认证平台上加载电子发票装置,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3)建立稽查制度。通过网络对纳税人的电子账目进行稽核检查。 (4)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建立在线跟踪监测工作站,对网络信息传输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监测,筛选出有价值的电子商务信息和税务监管信息。 (5)完善网络申报纳税制度。自我申报和预缴,经审核后多退少补。 3.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应对现行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做合理的调整。 (1)对居民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一是将网上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所得,全部纳入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二是将网上转让特许权利之所有权的所得、证券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纳入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三是将网上提供劳务的所得,至少是将提供技术劳务而获得的所得纳入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以及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是明确规定,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均构成常设机构。但有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构成常设机构。特定情况是指:服务器的功能只是发布一般性的商业信息和介绍商品的主要功能,不参与商务交易活动全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 (3)进一步明确构成常设机构(PE)之服务器性质的认定标准。,自动售货机的性质是非常清楚的,应被认定为一零售商。因此,对构成常设机构(PE)之服务器的性质认定,应比照自动售货机的性质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对较大额度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器往往只是提供了一些基本信息,交易的成功还有赖于大量的网下活动,此时可将服务器认定为只是一个合同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只能就其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分配到一部分利润;而对较小额度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器往往对交易的成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此时应将服务器认定为只是一个零售商,应获得全部的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 (4)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及标准。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类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经营利润;凡是有偿转让受保护之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4.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应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新法律法规,将有关商务的一些特定,纳入法律法规的规范范围。 制定《电子商务法》和《电子签名法》,修改《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发票管理条例》等。一是明确电子商务、电子签名和电子账簿的法律地位;二是规范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适用;三是建立电子发票制度;四是授予税务机关相应的网上稽查权和检查权;五是完善网上申报纳税制度;六是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特殊纳税义务主体。 (三)要积极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务管理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国际税收协调机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和广泛,各国国内税法之间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冲突,会越来越多并越来越激烈。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双边协约的形式,直接税的范围,有限的情报交换,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众多的条款保留等等,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状态下跨国交易的税收适用冲突。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总目标为: 1.将间接税适用时的法律冲突也纳入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 2.把国际协约的形式从双边协约逐步转换为多边协约。 3.允许税收管辖权的跨主权延伸,建立委托代征税款的制度。 4.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一致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