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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税务问题(3)

2017-09-23 03:09
导读:四、关于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期权规定的立法建议 因股票期权的制度设计和方案实行是一种行为,设计方案和条件五花八门,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和规范企业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期权规定的立法建议  因股票期权的制度设计和方案实行是一种行为,设计方案和条件五花八门,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和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税法有必要从税务角度对企业期权的设计进行引导和规范。  (一)期权性质必须是激励型期权  只有激励型期权才能在获得期权的执行期内不被认定为普通收入,而对像我国以前上市公司搞的福利性内部职工股形式,则应课以重税。这一点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因为以前对内部职工股的收益性质上没有探讨,实践中也没有相应的税务规定,形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拉大了不同企业间职工收入的差距。  (二)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  这是直接到对股票期权收益课征个人所得税的重要问题。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应防范内部人为操纵股价以获得最大收益的可能。  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能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公开市场上普通股的每股公平市价。为防止授予日人为操纵股价以获得较低行权价,税法可规定行权价只能是一段时间(如30天)以上的市场平均价格。  2.非上市公司中行权价的确定与上市公司不同,因为其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没有相应的殷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要大得多。美国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票期权行权价与出售价格的基础,其行权价通常依据一个较复杂的数学模型所出来的公司真实价值来确定。所采用的数学模型一般是建立在若干假定的前提之下,考虑的因素则以可以充分反映公司长期增长潜力的变量为主,短期因素并不重要。而我国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奖励计划或股票持有计划时,行权价和出售价的确定一般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处理,其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大打折扣。建议对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税务机关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证券评估机构确定的或税务机关认定的行权价为依据,参照国外利用数学模型进行计算的办法来确定。  (三)行权股票出售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管办法  为便于税收征管,税法应规定在股票期权行权之前期权持有人须向公司提供个人股票账户并用此账户在行权时买入行权股票,由公司集中托管,在持有人出售股票后由公司按差价收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持股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卖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可用行权日后一段时间(可规定为30天)的平均市价减去行权价作为计税依据,如果行权后30天内卖出则以实际成交价为准。价差收益按工资薪金收益计税时可以年为标准,按行权期时间进行平均分摊,比照每年工资薪金所得课税。也可在行权以后由税务机关按推定收益先由纳税人预缴,到期出售时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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