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税制理论述评(2)
2017-09-24 02:18
导读:三、简要评价 最优税制理论是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以追求公平或效率,特别是以追求经济效率为标准,从理论上探讨税制结构所应具有的形式。无论是
三、简要评价 最优税制理论是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以追求公平或效率,特别是以追求经济效率为标准,从理论上探讨税制结构所应具有的形式。无论是拉姆齐模型还是卢卡斯模型,都是在不考虑公平的前提下探讨具有最小扭曲效应的税收形式,而庇古从另一端出发,只考虑公平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理论与实际脱离,以及理论内部的冲突与分歧,所以有人认为,最优税制理论对实际税制设计没有意义,这一点从最优税制理论的发展看尤其如此。最优税制理论有关结论对模型的假设,效用函数的形式都有很强的敏感度,如米尔利斯1971年得出的结论是,对于高能力者,对其高收入应处以零边际税率,这样,最优所得税率应该呈现倒“U”形,但是戴尔蒙得(Di-anmond,1998年)认为对高收入者,就应提高税率,即课以正的边际税率,有人(戴函等,Danhan,2000年)分析认为,造成二者如此对立的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所选择的效用函数形式上的差异。 最优税制理论还不能很好地运用于实际税制设计的原因可能还在于,它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税收征管的因素,只有假定政府有完全的征税能力,征税成本和税服成本为零。但是现实经济中,税制的运行是很复杂且需要成本的,逃税的事实也是大量而普遍地存在着,这就造成很高的征税成本和税服成本,尤其是在发展家,政府课税能力受到很大制约,最优税制理论的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 虽然如此,最优税制理论对实际税制建设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首先,最优税制理论指出,税制必须充分考虑效率与公平,这是税制建设的两个根本指导原则。其次,新增长理论的研究表明,人力资本的积累与溢出,研究与发展产生的新的中间品等都是内生技术进步的重要形式,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力量,因此,在制定有关税收政策时,应重视并使税收扭曲效用最小化。
[] [1]莫里斯。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朱勇。新增长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