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3)
2017-09-24 02:33
导读:三、任何一个良好的税法都依赖于有效的管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两岸增值税在登记认定、发票管理、申报缴纳和违法处理等稽征管理方面各有特点,
三、任何一个良好的税法都依赖于有效的管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两岸增值税在登记认定、发票管理、申报缴纳和违法处理等稽征管理方面各有特点,体现出明显的差别。 1.登记认定。台湾规定,除从事免税货物或劳务者和政府机关外,营业人的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于开始前分别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申请登记后如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或营业人合并、转让、解散与废止时,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但对纳税人的资格不再办理单独认定手续。大陆规定,新开业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可根据预计的年销售额确定其身份,然后根据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和核算情况重新审定其应有的资格身份。相比较,大陆的做法比台湾要复杂些,这种较复杂的认定手续缘于对两类纳税人的划分规定。 2.发票管理。以票管税是增值税稽征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因而两岸都非常重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台湾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必须按税法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买受人,营业性质特殊的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应制普通收据,免用统一发票,并且对统一发票的开立时限在税法中作了详细的列表规定,对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也作了规定,但凭发票抵扣税款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较少。大陆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专门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以及使用计算机开票等作了全面规定。比较两岸的发票管理和税额抵扣管理规定不难发现,台湾的管理更侧重于出票环节,即源头管理,而大陆的管理更侧重于进票环节,即税款抵扣管理。从形式上看大陆的管理制度比台湾的管理制度严密,但从实际看,台湾的管理似乎比大陆的管理更有效率与效果。 3.申报缴纳。台湾规定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经每二月为一期,于次期开始十五日内,填具规定格式的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对有应纳税额者,规定先向公库缴纳后,再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对营业人的溢付税额部分列举查明后退税,部分规定留抵应纳税额。大陆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申报时,如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可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如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而应纳的税额,应先申报后再缴纳入库。两岸比较,台湾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均长于大陆,对政府而言,税款的入库要延迟一些,但对纳税人而言则比较宽松。尤其是先缴库再申报的做法,既体现了对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尊重,又保证了政府税收收入的及时取得,确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4.违法处理。台湾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等规定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有关纳税申报明确规定,营业人未依税法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一的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怠报金,金额不得少于一千元。其无税额者,滞报金为四百元,怠报金为一千元。对税款缴纳也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或滞报金、怠报金,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每逾二日按滞纳之金额加收百分之一滞纳金;逾三十日仍未缴纳者,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外,并停止其营业,同时在滞纳期间还要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征收。大陆规定,纳税人逾期申报纳税,依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违反帐证和发票管理规定,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从的角度看,台湾的规定比较严密和具有政策上的层次性,处罚的力度也较大,但管理手续相对复杂,大陆的规定虽然简单明了,但处罚力度不够且法律规定较粗糙,应进一步完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仅对两岸增值税的主要方面进行比较与评价,并未涉及该税种的全部。两岸的增值税都在不断改进之中,因此建议通过相互交流与借鉴,使两岸的增值税在各自优化的基础上逐步趋同,以促进两岸的交流和经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