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税收执法风险(2)
2017-09-25 01:03
导读:七、自由裁量权滥用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
七、自由裁量权滥用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比例法则。即行政处理手段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税务行政处罚上体现为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有多种行政手段能达到行政目的时,采取了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考虑了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执法人员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错误地认为纳税人态度不好,从而对纳税人实施了加重处罚。四是背离既定的惯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详细陈述理由,即没有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陈述申辩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因而,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
八、行政复议处理不当
一是不作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复议机关未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仅从证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证据。三是复议决定未准确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和具体对象,引发诉讼时效争议。四是复议机关在避免当被告心理的驱动下,违法作出复议决定。
九、税务执行不到位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人员在执行上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一是文书送达不合法。表现为:文书未送到法定人员,例如,将文书错误地送给办税员或者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等;送达人员互为见证人;错误公告送达;未将文书送给同住的成年家属,例如,送给未成年的子女或者送给分居的家属等;代理人签收时,送达人员未取得相关授权委托书,导致征纳双方事后为文书签收权发生争议。二是执行措施不到位。在税务执行中,不少执法手段未得到充分有效运用,例如,纳税人欠税数额较大,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甚至必要的催缴文书也没有。三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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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风险虽然不能绝对消除,但是可以防范和控制。针对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从构建法治国税、和谐国税,保护税收执法人员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从理论上来讲。就是要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具体来讲,需要从观念、制度、执法行为、执法队伍、机构建设等方面多管齐下,综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