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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2)

2017-09-25 03:13
导读:二、应对“入世”的策略 (一)加强税收立法,构建、透明的税收法律体系 1.抓紧清理、废除或修订不符合WTO原则的税法。按照WTO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
  二、应对“入世”的策略  (一)加强税收立法,构建、透明的税收法律体系  1.抓紧清理、废除或修订不符合WTO原则的税法。按照WTO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全面清理现行税法,对违反WTO原则的税法以及地方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规定应明令废止,对有效税法中违反WTO原则的部分进行修订;废止有歧视待遇或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措施,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清理修订税法过程中,也应充分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原则和过渡期安排,分期废止或修订现行税法,尽量减少加入WTO对我国有关产业的冲击和影响。  2.提高层次,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的税收立法框架应定位为: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三位一体”的税法框架。首先,制定税收基本法。界几年前就呼吁出台税收基本法,但至今迟迟没有出台,一些基本税收问题仍然无法可依,应尽快完成税收基本法立法程序。其次,规范税收实体法。应尽可能通过法律来固定成熟的税收实体行政法规,提高税收立法的层次和效力。一些重要的税种,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是科学的、可行的,就应提高到法律规范层次,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增强其法律刚性;那些比较成熟或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税收政策,应当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施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规章尤其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税收政策。再次,完善税收程序法。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比原征管法有较大的进步,但还不够完善。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补充、完善,对一些概念进行详细的界定,明确对市场经济中有关行为的税务处理,防止因税法规定欠缺而导致税收流失。如,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规定企业分立情形的条款不够明确,在实际税收工作中难以操作,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在其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务稽查程序,并对税收行政许可、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核定征收、出口退税等进行详细且操作性强的规定。  3.政策公开,增强税法的透明度。首先,应做到立法透明,在税收立法环节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使纳税人事先对税收立法有所知晓,利于税法公布后顺利实施。其次,应做到出台透明,及时主动公布出台的税法,并利用信息技术提供各种方式的查询,提高税法的透明度,严禁执行未公开的税法。再次,应做到执法透明,深化政务公开和执法公示。最后,应做到司法透明,与WTO有关的税收司法判决应当做到公开审理。  (二)严格税收执法,充分发挥税收的整体效能  1.按照规范确定权利与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上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变通,不越权;按照税法规范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确定纳税人的义务,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依法保护纳税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超越税法规定执法和任意解释税法,不得要求纳税人承受额外的负担;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滥用权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遵守法定税务行政程序。首先,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次序进行执法和调查取证,不得任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不顾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对违法行为先处罚后告知、不取证直接处罚等。其次,按照法定时限执法。要严格遵守执法的时限要求,不能久拖不决,避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要提高执法的效率,在加强执法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同时,配套建立税收执法默示制度,对于纳税人申请的事项,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增强执法的可预见性。再次,告知权力义务。税务部门以往过多强调纳税人履行义务,自身不履行义务,甚至以“秘密”的方式进行执法,怕纳税人知道其权利而“影响”执法。这一做法应当改变,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会导致执法行为的无效。在行政处罚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其结果只能是无效处罚。  (三)实施法律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建立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税收执法制约机制,按照专业职能相互制约和不交叉的原则,上收、分解、约束税收执法权,细化岗位职责,不仅征收、管理、稽查职权之间要相互分离、制约,各职权内部、各执法环节之间也要适当分离、制约,并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用信息技术手段来监控税收执法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要建立税收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加大税收执法检查的力度,通过对重要执法权和重要执法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来反映并及时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突出,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二要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监督,特别是在案件的审理上进行必要的分离,重大税务案件由稽查局初审后,移送审理委员会复审。鉴于省、市局法规机构人员有限而县(市)局则无法规机构的现状,应设置独立于稽查部门的审理机构,行使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权,重点关注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对等,奖惩相当,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严重不履行职责、不能正确执法的人员,剥夺其执法资格。  2.公正开展税务行政复议,鼓励纳税人发生税务争议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审理,增强复议透明度,保证复议的独立公正,充分发挥对税收行政行为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3.积极应对税务行政诉讼,消除税务行政诉讼有损“权威”的错误认识,拓展司法机关监督税务执法的渠道,正确对待纳税人提起诉讼,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并积极出庭举证应诉,依法提请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  4.理顺税务行政赔偿工作,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尽快解决税务行政赔偿无章可依的问题。建议总局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规则》,对税务机关开展行政赔偿、包括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费用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同时,依法做好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对因税收执法不当或违法造成纳税人损害的,在受理纳税人的赔偿申请或赔偿复议申请后,应依法给予赔偿,并对有重大过错的税务执法责任人员及时进行追偿,以起到惩戒的效果,维护税法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  (四)加强税收司法保障,打击涉税犯罪  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应当做到两手抓,一手抓强化税务稽查,另一手要抓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入WTO后,涉外经济成份比例将有一个较大的提升,偷税、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犯犯罪行为将不断增多,且向多样化、高智能化、隐蔽性强等方面,没有专门的税务警察,很难承担打击税收违犯犯罪活动的艰巨任务。目前公安人员的警力和税收业务素质难以胜任涉税犯罪的侦查任务,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比照海关等部门成立犯罪侦查局的做法,有必要在税务系统内设立税务警察机构,税警人员、经费由税务机关管理,业务接受同级公安机关指导。基于设立税务警察同样原因的考虑,也有必要成立税务法院,建立一支既精通税法和税收业务、财会知识,又熟悉法律业务的审判队伍,受理税务行政诉讼和涉税犯罪案件,依法裁决税务行政争诉,惩处涉税违法罪犯。法警人员、经费由税务机关管理,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法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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