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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

2017-09-25 03:13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税务筹划”属于舶来
“税务筹划”属于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的概念、功能、作用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太一致,甚至存在一些偏差。为了帮助人们提高认识,走出误区,我们特此约请了人民大学财政学院财政系主任,曾作为访问学者在欧盟关税与间接税司、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管院进修的朱青教授撰写了下面这篇文章,希望能给大家以启示。  一、 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其实,它只不过是“避税”一词的另一种说法。在国外,税务筹划(tax planning)与避税(tax avoidance)也基本上是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国外许多都是委托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的。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税务筹划,一提起税务筹划就联想到偷税;还有一些人以税务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由于客观上存在这种混乱的局面,所以税务筹划在我国一直是一件不能登大雅之堂的事。但税务筹划与偷税毕竟是两回事。而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  尽管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难以区分,但从概念上说避税与偷税的界定是明确的。二者的区别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不去从事应税行为,从而规避纳税义务。第二,偷税行为直接违反税法,而避税行为是钻现行税法的漏洞,并不直接违反税法。第三,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国家可以根据刑法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进行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虽然纳税人避税的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这种行为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的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对偷税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由于避税不直接违反税法,所以“避税”一词在法律上完全没有意义,因此也没有哪个国家对避税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比如,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避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实际角度看,纳税人采取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只要不属于偷税,就可以被列入避税或税务筹划的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与避税有关的还有一个“节税”的概念。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立法者意图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对汽油消费征收环境税,人们为了减轻这种税收的负担,骑自行车出行而不去开汽车,这种行为就是节税。这种节税行为是立法者不希望加以控制的,所以一般不被纳入避税的领域。  虽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没有直接违法,但它同样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损失,所以,各国政府实际上对避税行为也都不是听之任之的。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目前,德国、法国、葡萄牙、荷兰、阿根廷等国已在税法中加进了“滥用法律”的概念。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等国也在税法中加进了类似的条款,即对于纳税人从事的不能令人接受的避税行为,税务部门可以按应税行为进行处理。我国的税法中实际上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目前许多设在低税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设在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的内资企业在高税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所以许多企业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了反避税,目前税法规定,对于总公司在高税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认定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则有权对该分支机构课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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