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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税务筹划的误区(5)

2017-09-25 03:13
导读:五、税务筹划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税务筹划虽然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因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所以,照搬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例
  五、税务筹划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税务筹划虽然有一些普遍原则,但因各国的税法不尽相同,所以,照搬国外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例如,许多国家的税法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因此,在这些国家,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很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因为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虽然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鉴于此,我国也有人提出企业应通过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来减轻税负,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然而这些人忽视了一点,就是我国税法基本上不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可见,在我国,企业如果要实行加速折旧,最终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又如,英、美等一些西方国家根据居民管辖权一般也要对本国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税,但为了鼓励本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和,并使它们能够与实行免税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海外子公司进行公平竞争,所以规定跨国公司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汇回本国前不对其课税,只有这笔境外所得被汇回时才对其征税。由于有这种“推迟课税”的规定,所以英、美等国的跨国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很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并将这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而我国税法中并没有“推迟课税”的规定,国内企业来源于海外的利润(包括从子公司的股息分配),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我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如果一个企业将公司的利润转移并滞留在国外避税地,不对其申报纳税,实际上已不属于税务筹划,而是属于偷税行为。  再有,国外企业通常可以通过选择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当物价存在上涨趋势时,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因为在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优先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无疑会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去实现,这样就可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我国税法过去也允许企业任意选择存货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只不过规定“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当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时,才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企业利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  还有人主张我国企业可以仿效英、美国家的企业通过信托财产进行税务筹划。的确,在英、美等普通法系的国家,企业经常利用信托进行避税,因为根据这些国家的法律,信托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国家也就不再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进行课税。在这种法律环境下,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一个设在低税区或避税地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则可以规避在所在地就其财产所得应缴纳的较高的税款。但我国并不是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律并不承认信托会切断财产所有人与财产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所以,即使企业将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境内外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其仍负有这笔财产所得的纳税义务。实际上,就连欧洲大陆国家的企业也无法利用信托进行税务筹划。因为,民法法系的国家一般不把信托视为一种法律关系,而只将其视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仍要就这笔财产及其收益申报纳税。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即我国税法目前不允许企业税前列支向境内外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从而也就堵住了企业通过大量列支管理费向境内外低税区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去路。在这个问题上,国外税法一般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如果符合“受益原则”,即关联企业从事的管理活动已经使本企业受益,则可以在税前列支这种管理费用。正是由于有这种规定,国外企业可以通过向低税区或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大量支付管理费的办法从事避税活动。由于我国税法不允许税前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所以国外企业的这种税务筹划方法在我国就不适用。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着大量列支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管理费的问题,显然,这种做法在我国应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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