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征管立法探析(2)
2017-09-25 03:42
导读:三、地方税收征立法的重点 1、合理界定事权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仍未明确界定。国、地税分设后,税收
三、地方税收征立法的重点 1、合理界定事权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仍未明确界定。国、地税分设后,税收征管范围不清的问题十分突出,不仅表现在国、地税之间、地方税收系统内部各地区、各级次之间税收征管范围不清的矛盾也客观存在。这些问题和矛盾的解决,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特别是通过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关系。另一方面,更重要地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通过税收征管立法来明确界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使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其职责,避免其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从法律上根本解决事权不清、征管范围不明的问题,确保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2、规范税收征管执法行为和程序。通过地方税收征管立法,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笼统、不严密、不具体、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尽量缩小执法的自由裁量幅度,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加强与《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在执法程序上进行统一和规范,使税务机关的一切税收征收管理执法行为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征收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3、重点解决新形势下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新的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层出不穷,由此带来实践中法律依据缺乏的问题。从地方税收特点看,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执法主体问题,如税务稽查、农业税收等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委托代征的法律解释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三是稍纵即逝、极易流失的税收征管手段问题。如农业税特产税的上路检查权问题。四是协税护税的法律问题。五是电算财务、申报等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六是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在配合征管执法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些问题,都急需通过地方税收征管立法,进行明确规定,使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