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式支出政策(2)
2017-09-27 01:07
导读:二、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优劣比较 1.税式支出具有的优势 在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作
二、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优劣比较 1.税式支出具有的优势 在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作用直接。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税式支出直接作用于政策对象,省去了对政策对象予以筛选的过程,避免了因资格审查不严或受益者欺瞒而造成的政策错位与缺位。 (2)社会成本低。税式支出不但可以节省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费用,而且也节省了纳税人的税收奉行费用,从而可以节约一定数量的社会成本。 (3)实效性强。税式支出避免了“征收——集中——支出”一系列环节,政策目的可以更快实现,政策效用可以更快地体现在政策对象身上。 2.税式支出的不利之处 尽管与直接支出相比,税式支出具有上述明显优势,但其缺点也是应该引起注意的,这些不足之处决定了在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中税式支出的辅助性地位。 (1)税式支出只能在纳税人具有基准税制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发挥作用,而对于不具有纳税义务但仍处于贫困境地的居民,税式支出就会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借助于直接财政支出来解决。 (2)税式支出不如直接支出来得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税式支出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纳税人对其贯彻实施往往没有明显的感受,无法产生显著的社会效应。 (3)如果在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安排中过于依赖税式支出,税收减免过多,就会增加税务机关贯彻各项规定的执行成本和纳税人解读税法的遵从成本,此时的政策效率可能不及直接财政支出。 通过上述优劣,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税式支出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只能作为直接财政支出的有益补充。认清这一点,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就会既充分发挥税式支出的积极作用,又不会过多过滥地使用税式支出手段。
三、我国现行的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式支出 我国现行的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式支出政策主要集中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等主体税种上。从政策目的的角度,可以将我国现行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式支出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1.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税式支出 在调节城乡收入差距方面,我国税制中的税式支出项目主要有: (1)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各类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企业所得税。 2.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税式支出 在调节地区收入差距方面,我国税制中的税式支出项目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税或免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调节各阶层收入差距的税式支出 在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方面,我国税制中的税式支出项目主要有: (1)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6%或4%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2)营业税。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关税。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境外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