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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营业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2)

2017-09-27 05:06
导读:二、营业税税目上存在的 现行营业税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
  二、营业税税目上存在的  现行营业税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在列举范围内的课税对象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不在列举范围内的经营行为也就不在营业税征管之列。原产品税对课税对象设置概括性税目,没有具体指明的课税对象都归入“其他品”税目。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列举谙多应税所得之后,也有一个“其他所得”的税目。上述规定中的“其他”二字,包含的相当广泛,既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增强了税制对的适应能力。营业税涉及的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但税制中恰恰缺少这样的规定,当出现新的经济现象时,营业税则无法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例如近几年出现的机动车牌号的拍卖、桥梁街道命名权的拍卖,都没有列入营业税征税范围,这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而且使不同经营者之间税负不平衡,有悖税收的公平原则。这些行为是商业色彩极其浓厚的盈利行为,有必要依靠税收手段进行适当调控。,对拍卖吉祥电话号码的行为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这是很牵强的。因为严格讲,拍卖电话号码的行为在性质上与正规的邮政、电信业务是有明显区别的,将其归入“邮电通信业”征税只是权宜之计,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其他生产经营行为”这一概括性税目,这样既可以扩大地方调整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管理权限,增强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又可以体现税法行文的严谨与周密。  此外,“服务业”税目中饮食业、旅店业、洗浴、理发、照相等行业,同业之间的设备档次、服务水平及收费标准相差较大。例如,饮食业中既有面向普通百姓的小摊档,也有包办高档筵席的豪华酒楼,即使同一种菜肴其价格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几倍乃至十几倍。目前饮食业均适用5%的比例税率,忽略了不同经营者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无法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就我国现行流转税制而言,在商品的生产流通领域,增值税与消费税分别承担着普遍调节与特殊调节的职能,已构建起双层次调节的模式;而在非商品流通领域,营业税肩负二任,既要承担普遍调节的职能,还要承担特殊调节的职能,这就要求营业税的税目划分不能过于笼统,不同税目的适用税率应该拉开档次,以体现区别对待政策。现行营业税的税目设置显然不能完全达到这样的目的。因此应对服务业中的饮食业、旅店业、洗浴、理发、照相等行业按照其设备档次、盈利水平等综合因素进一步细分,将“大众化”与“贵族化”的消费活动区分开来,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调节。  三、营业税计税依据上存在的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对有关营业税计税依据所作的一些规定是明智的。例如,建筑业中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总承包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除此之外,在运输业、保险业、文化演出业、业等若干项目中也有以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这种做法吸收了增值税的优点,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其意义应该肯定。  但是,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中亦有值得商榷之处。例如,对运输业课征营业税,不允许扣除票价中所包含的保险费金额,而这部分保险费属于代收款项;并不是的实际收入。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存在一定的征收阻力。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借鉴建筑业中总承包人以余额计税的方式,以不合保险费的票价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四、营业税征免界限上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骨干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营业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应力求规范,以保证其收入和调控功能的实现。但现行营业税的减免优惠制度中,有些规定颇值得推敲。例如,目前许多地区为故去的人购买公墓的风气日盛,公墓占用了大量土地,公墓用地转让本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这一税目,按照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是现在却将其归入“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这既是税目归属上的失误,也是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疏漏;既不利于改良殡葬习俗、提倡文明俭朴的风气,又造成了税收收入的流失和土地资源的浪费。  此外,现行营业税对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但是,现在许多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包括美容护肤、气功按摩等内容,严格地讲,这类服务属于保健,并非医疗,不应享受免税待遇。而要将保健与医疗分开,其界限又很难掌握,再加上一些医疗机构为了招揽顾客,有意混淆服务项目,这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了征管工作的难度。在当前的医疗体制中,除了具有一定的国立医院之外,又出现了大量的“其他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普遍采用新机制运作,有承包、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它们在经营目标上不同于传统的医疗单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质表现得较为明显,对它们也不宜采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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