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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更新税收观念(4)

2017-09-27 05:14
导读:——对于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来说,“应尽义务说”的另一面,是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至于政府为什么拥有这样的权力或这样的权力伴随以怎样的义务

——对于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来说,“应尽义务说”的另一面,是政府拥有征税的权力。至于政府为什么拥有这样的权力或这样的权力伴随以怎样的义务,“应尽义务说”本身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在于,与前述的道理相似,如果说计划体制下特殊的所有制背景可以允许政府单纯强调征税权力的话,那么,到了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政府只讲征税的权力、不讲征税之后的义务,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甚至会逆反纳税人的心理,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会障碍政府在税收与其支出关系问题上的视线,从而造成政府部门行为扭曲现象的频繁发生,如花钱大手大脚、支出不受监督、忘记公仆身份而以主人自居、误将履行职能视作“恩赐”、以非规范性手段随意添加老百姓的负担等等。其结果,当然会大大抵消为营造依法治税环境而做出的各种努力。
——对于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来说,在纳税人面前,他们不仅是各项税款的具体征收者,而且是税收法规的宣传者和解释者。税法的宣传和解释,免不了涉及诸如纳税人为什么纳税、政府为什么征税之类的问题。“应尽义务说”在未能获得纳税人认同的同时,也障碍了税务部门自己的视线——只看到纳税人尽义务、做奉献,忽略了纳税人纳税之后可以获得的消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收益。于是,在同纳税人打交道时,总免不了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执法偏软,对偷逃税的行为打击不力,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始终未能真正构建并有效运行起来。
五、出路在于更新税收观念
如果上述的认识基本不错,那么,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将会对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对照一下西方国家纳税人的行为,便会发现,在那里,税收也并不是令人喜欢的字眼。但是,喜欢不喜欢是一回事,是不是依法纳税则是另一回事。常见的情形是:人们一边抱怨骂娘,一边自行报税,甚至不惜花钱雇佣专业人员代行报税。其所以如此,同纳税人具有“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观念、同时也具有一套威慑力的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应该正面宣传与严管重罚并举。一方面,要向纳税人讲清纳税并非是纯尽义务之举,而是一种可以获得实质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统一。纳税为的是获得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受益权,偷逃税则属于坐享其成的“免费搭车”行为。另一方面,要致力于构建严管重罚的税收征管机制。让偷逃税者在付出经济代价的同时,更有名誉和社会地位的损失,从而在偷逃税面前望而却步,不敢挺而走险。
——相对而言,在我国,规范作为用税人的政府部门的行为,可能是一件既费气力又不那么容易办到的事情。原因在于,中国的封建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无论是政府部门本身,还是和居民,都尚不习惯于将政府摆到同纳税人平等的地位上去考虑。故而,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不仅要以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念进行正面宣传,让各级政府部门懂得其根本的职能或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则是其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的基本来源。而且,与此同时,要着手必要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纳税人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树立政府部门对纳税人负责、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风尚。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顺便说一句,一旦政府部门的行为和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挂起钩来,其积极的,很可能会超出税收领域本身。因为,当纳税人清楚地知道政府部门的活动经费系由其缴纳的税款汇集起来,并且,这些钱应当用于提供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肯定会产生将政府部门行为置于纳税人监督制约之下的强烈愿望。当政府官员清楚地知道其所花费的钱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并且,这些钱的本来去向是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时候,也会由此产生一种较强的自我约束力量。与此相联系,在纳税人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纳税的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并且,对这些钱的使用能够加以监督制约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真正得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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