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纳税缺失原因(2)
2017-09-27 05:14
导读:二、诚信纳税缺失原因的经济学视角: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偷逃税的动机所在 在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作用下,纳税人总是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诚信纳税缺失原因的经济学视角: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偷逃税的动机所在 在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作用下,纳税人总是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纳税前他们对是否如实纳税存在成本与收益的心理预期。他们“首先考虑行为的违法性,然后估计税务机关征管、稽查的技术能力、查处的概率和处罚轻重,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决定逃税与否。”②另一方面,从博弈论角度看,纳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其对纳税有一定容忍度,如超过其承受能力,则选择偷逃税。而我国确实存在着诸如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不理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等现象,这些都会给纳税人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偷逃税提供条件。 (一)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纳税成本高,纳税人不愿纳税 本来纳税人从自己腰包里掏钱就是一件不情愿的事,更何况自行申报上门纳税时遭受税务部门的冷脸、或者因办税效率低而耗费纳税人大量的宝贵时间,纳税人就更不情愿纳税。 (二)税收源泉控管程度不高、查处范围不广而使偷逃税者乘虚而入 一是中国人口众多,纳税人分布广、情况复杂,征管很难遍及每个纳税人、每个经济角落;个体税收仍处于粗放型管理阶段,质量不高。二是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税务稽查目前由于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程度不高,稽查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稽查手段也相对落后,导致对违税案件的选案不准、查处率不高,这就使一些违法分子“有幸”成为“漏网之鱼”。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规范、完善,客观上为各种偷逃税行为创造了条件 如内外资所得税的不统一,外资企业税负相对较轻,使一些人利用假合资偷逃税款;又比如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存在收入高税率档次爬升,纳税人为减少因收入高而多纳税的“损失”,就设法隐瞒其一部分收入而少缴税。还有的纳税人利用税制中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的空子而少缴或不缴税款。 (四)不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 转轨时期,我国及其他相关管理体制存在较多漏洞:一是商业银行为争夺客户给企业多头开户、假名开户、现金交易提供便利;二是工商及其他部门对流通秩序缺乏有效监管。这些都为“地下”和现金交易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使个人的收入越发隐性化,导致本不先进的征管手段难以控管。 (五)权力部门的寻租行为给偷逃税者提供了温床 我国权力部门人员之所以存在较严重的寻租行为,主要是制度安排的缺陷。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安排能够对当事人形成约束和激励,从而当事人的选择行动。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即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这里所提到的政府、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从权力部门(包括征税机关)看,其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的私利与其违反国家制度规定所承受的违约成本(包括被发现的可能性、违约后的惩罚以及由此所承受的精神损失等)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就会导致滥用职权、不规范执法,进而为偷逃税者大开方便之门。我国虽然已有行政法、《税收征管法》等对税务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职责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约束力也是有限的。比如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由于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执法中的不合理、不公正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这样执法人员的违约成本(即因不公正执法被处罚的成本)大大低于违约收益(即寻租所得),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借制度缺陷谋取个人私利。 (六)税收征管化协作程度不高,为偷逃税提供了较宽松的环境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责任,但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税务机关不可能独立完成,需要银行、工商、金融、司法、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而目前我国一些部门在协调配合方面做得还不够,使偷逃税者得到一定的机会。
三、诚信纳税缺失原因的法律视角: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依法治税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