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税收执法问题的探讨(2)
2017-09-27 06:14
导读:四、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 由于权力总是直接掌握在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手中,权力受自利性的,容易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
四、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 由于权力总是直接掌握在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手中,权力受自利性的,容易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应在赋予税务公务员执法权力的同时,还应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是不行使权力的责任,如税法明确规定应当征收的税款,执法人员出于种种私利动机而有意不征或少征,造成税收流失;二是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责任,如滥用税务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等。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手段不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不公,甚至索贿受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税收过多地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重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责任设置,而相对忽视纳税人权利和对税务机关权力的制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收“人情税”、“关系税”和“过头税”,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也不严厉。因此,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明确税务内设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权力和责任、利益的统一,增强税务公务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遵循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通过税收法律、法规把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的责任和目标以及行使职责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力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形成系统而严密的规范体系,而不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二是遵循权利本位原则,通过切实可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救济制度,督促税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税收征管实践已经证明,有效的税收权利救济制度能够给税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以强有力制约。三是通过税收征管中的分权与制衡,使税务执法人员与权力的直接利益保持应有的距离,以防止税收执法人员权力的滥用。 全面推行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当前可以从建立和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作为突破口,对执法者不按法律办事,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税收执法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纳税人税负明显不公的;有税不收或少收的;无税硬收多收的,都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