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失信现象的辨证认识与治理对策
2017-09-27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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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失信是指企业通过
税务失信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违规财务处理,以达到少缴、不缴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务失信现象与会计信息失真密切相关,一直是会计界、财税界,乃至整个界长期关注的热点,但对的归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通过多年对企业的、调查与了解,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由于国家的法规、政策的滞后等客观原因。本文力求对产生税务失信的源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措施。
一、企业税务失信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通过扩大成本和费用以降低纳税所得。一是人为提高购货成本或接受劳务成本,即企业或单位在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时,采取价上加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供货方则对收到的加价收入在扣除规定的税费和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以账外形式现金返还购货方,双方人为地加大购货企业或劳务接受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由于该种情况的购货双方往往是长期合作的老客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二是以小额费用换取无交易票据,不惜以支付一定费用或营业税费等方式,取得代开票据,作税前成本列支,降低纳税所得额。三是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想为职工发放奖金、增发补贴,又想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就要求职工以税务规定允许税前抵扣的正式票据报销(如会议住宿票据等)方式取代现金发放形式。四是人为调节摊销或折旧费用,即对一些税务上无明确上限规定的可摊销费用,如报刊订阅费、书报费、培训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采取非常规的会计处理方式,如职工个人订阅报刊以企业名义征订,个人购书报予以报销,个人学习培训费用企业报销,对应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摊销,对本应直线法折旧的固定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或人为缩短折旧年限等手段,以提前或增大纳税期成本或费用。五是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调节,在子公司之间或子母公司之间调节收入费用、转移利润,这种调节往往是在无真实的交易中进行。六是以向职工个人借款名义变相提高财务费用,增加职工收入,变相调节工资薪金计税标准,并通过财务费用的税前抵扣以调减利润,调减纳税所得。 (二)通过延迟收入确认以推迟纳税,取得无成本资金和机会收益。这种现象在合同履行期或产品(劳务)供应期较长的行业或企业较为普遍,大量的未确认收入列在预收账款科目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以获得免费资金及机会收益。 (三)通过提早确认收入或推迟成本核算,以赶上或利用减免税期。部分在按照国家税务规定享有减免税期间的企业,却将国家给予的优惠当作调节税务的大好机会,利用减免税的便利来调节收入或成本。如将未能确认的非免税期的收入提前到免税期予以确认,但同时又不进行成本的配比;或者实际应在免税期内列支的成本或费用推迟到非免税期内,以降低非免税期的纳税所得。这种现象,在税收减免期限行将结束的期间表现尤为突出。
二、辨证认识企业税务失信的主要成因 企业会计或税务诚信建设所暴露的问题,大多数专家或文章认为是企业缺乏诚信意识和做假账。当然,企业主观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过多,而对会计信息调整是会计或税务信息失真的根源,但是,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其实本身也想规范会计信息行为,但由于过重的负担和国家政策自身存在的某些不合理性,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企业调整会计与税务信息的理由。所以,对这一问题应当辨证对待,客观分析,抓住源头,以利对症下药。 (一)过度追求企业自身利益,而忽视责任,是企业税务失信的主观原因。偷税漏税,以及虚开、偷开、私开或代开发票,随意调整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税务失信行为,无论有千种理由,但经营者主观上对税收法制意识淡漠,对企业局部利益过度追求,对社会责任的忽视,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欠规范或监督机制欠健全等,是造成税务失信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政府各公共部门在纳税环节缺乏协调,使税务失信行为有机可乘。纳税环节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由于涉及各自的既得利益或潜在利益,在纳税环节未能形成完全合力,相互间的公共社会信息也因此而仍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如对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或经营者经营资格的变化,工商部门未能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纳税人是否如实反映收入,足额计税,部门未能及时、完整地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现金流量状况。这样,一方面为税务征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审核带来了较大难度和依据不足;另一方面也为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票据开具和管理上的不规范,使企业税务失信具有操作空间。事实上,许多企业都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得无交易票据、小额交易大额票据、以及为避开税前扣除有限额的项目而取得与交易项目完全不符的票据,甚至是假票据。这显然给企业进行税收舞弊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客观环境。 (四)国家相关政策的不配套或滞后,税务负担过重,也为企业税务调整提供了借口。其一,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标准过低,与全面实现小康水平要求不相适应。企业职工个人全年9600元计税工资薪金标准及20%的上浮幅度,看似公平,其实并不公平。一是我国已实现小康水平,人均收入已向3000美元的目标跨进,全年9600元的扣除基数显然太低,与不相适应;二是人们所处的生活环境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20%的上浮幅度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相适应;三是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业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人员工资占总的成本费用比例较高,仍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无法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别,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其二,保障体系政策的不稳定性,也让企业无所适从。我国目前的体系政策的随意性较大,存在鞭打快牛的成份。例如,一般企业职工在每年11月、12月是全年收入相对最高的两个月,一般年度奖励都在这两个月中兑现,但有的地方政府推出以这两个月的收入来衡量一个企业的收入水平,并以此为依据作为企业年度养老保险金上缴清算基数,似欠合理。又如养老金社会统筹,它是企业和个人给自己晚年的一种事先“积蓄”,实际上是一种期权劳动的成果,也应兼顾公平和效率,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宜完全一刀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经营效率较高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积极性。其三,过重的税费负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务信用。年度9600元人民币的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规定按职工年工资薪金22%计纳的基本养老金、6%的医疗保险、8%~10%的住房公积,对企业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一个企业若按职工年人均工资薪金2万元水平,则对该职工的负担至少包括:养老金4400元、医疗保险1200元、住房公积金1600~2000元、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3912.48元(包括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福利费的超标准部分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即未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及相关附加税费的最低负担额是11112.48元,占工资薪金额的55.56%.且随着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企业工资薪金负担率也会随之上升。如此之高的企业高负担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对成本费用进行人为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