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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竞争比较分析及我国政府的政策取向(2)

2017-09-27 06:39
导读:三、结论及建议 如前所述,税收竞争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一把“双刃剑”。从微观上看,税收竞争会在短期内使个别地方政府和纳税人受益,但宏
  三、结论及建议  如前所述,税收竞争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一把“双刃剑”。从微观上看,税收竞争会在短期内使个别地方政府和纳税人受益,但宏观上看,不仅造成相关地方政府财源流失,而且不利于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形成。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国内税收竞争的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在对外开放中,特别是加入WTO后,为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国家宏观政策的有效执行,进一步强化税法的刚性,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笔者建议:  1.中央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关系主要靠国际税收协定来协调。欧共体近20年的经验证明,执行国际税收协定的并不十分有效。一些国家不能放弃本国的目标,当单独实行税收政策比遵守协定更有利时,它们就不会同意税收协定的规定。此外,不同制度的国家也难以接受某一种税制结构。即使是在欧共体内部,税收协定的进程仍受到限制。税收协定谈判的实践证明,有时哪怕在两国之间,税收协定也难以达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当一些国家利用免费搭车可享受很大好处,并且没有简单有效的措施能迫使这些国家加入协定时,这种办法就更难解决。而OECD报告在遏制恶性税收竞争的同时,也指出“各国必须保持它们税收政策的自由,如果它们在这样做时能遵守国际准则的话,”“各国为了刺激额外投资可以采取税收鼓励措施”。可见,主动参与税收竞争属于我国的税收主权。当前,我国致力于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综合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本世纪中期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还任重道远,需要大量的资本和资源投入,境外资本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而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必然对其产生直接。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进一步吸引国外资本和资源的流入,建议采取更为有效的税收竞争政策,如中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支持进步的税收政策、刺激消费的税收政策等,在操作中注意避免违反约束条件。  2.限制和消除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我国是中央集权国家,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之间在吸引资本和要素的投入上应主要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给予投资者在地价、子女、费用收取、审批条件上优惠等措施,而不能采取违反统一税法的税收竞争方式。如果放任地方政府的制度外竞争,中央政府将很难控制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极易导致混乱局面,不利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以及全国统一公平市场的形成。因此,鉴于我国现实的经济环境,为将税收竞争对经济的危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建议:  (1)严格限制地方税收竞争措施。借鉴《OECD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中推行“3R”:停止(refrain)实行新的措施或强化现行措施;对现行措施进行检查(review);消除(remove)所有税收优惠制度中的恶性特征。对现有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税收竞争措施进行清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完善现有的财政体制。结合我国国情,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根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及划分收入的原则,建立合理规范的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首先,要合理划分税权,根据事责、事权、财权、税权相对应的原则,对中央和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同时也要适当放权,让地方政府在所在辖区内结合自己的实际拥有一定的税权。其次,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发债权。举借地方公债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地方政府广泛采用的一种筹资手段。在我国,尽管目前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各地通过负债融资来加速发展本地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的现象已不鲜见,如上海市的“市政建设债券”,厦门市的“高集海峡大桥债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公债来筹资,有助于减少通过税收竞争来争取财源的行为。再次,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使转移支付机制不仅在均衡地区差距方面发挥功能,而且使其成为中央对地方调控的有效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财政体制导致地方政府的收支缺口。  (3)加强法制建设。通过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使地方政府的各项行为包括税收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税收级次,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强化税收执法权,规范税收的代征代缴制度,加大依法治税力度,逐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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