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风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思考(2)
2017-09-28 01:22
导读:二、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措施选择 无论是从上还是从实践中,我国政府都应该对风险投资事业进行扶持,促使它稳定健康地发展。税收政策是政府的
二、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措施选择 无论是从上还是从实践中,我国政府都应该对风险投资事业进行扶持,促使它稳定健康地发展。税收政策是政府的重要政策工具,它不仅可以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反映政府的政策导向,企业和个人行为,而且,它作为一个政府经常使用的政策杠杆,可以直接刺激投资和消费,直接形成政府的可支配资金,丛而参与到经济建设中来。对于风险投资事业也是这样,风险投资是一个新兴事业,因而它尤其需要政府从政策上进行扶持,税收政策也就成为政府扶持风险投资事业不可或缺的政策组成部分。 既然我国现行企业所行税制给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那么就肴必要对它进行改革,使之更有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讨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同时,按照投资额或销售额一定比例计提开发基金,允许这些基金在所得税前扣除,让政府与企业共担投资风险,这样就降低了企业在高新技术与开发方面的投资和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加强科技投资与开发,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2.允许把风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对得到政府批准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所作的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投资项目发生亏损,则可以用这个亏损(或按照该亏损的一是比例,例如50%)直接冲抵本企业其他来源收入应纳的所得税额。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况且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仍处于起步的阶段,因而这项措施有利于提高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的竞争力,从而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 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资减免。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或者仿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办法,对国内外投资者从风险投资行为中取得的利润再用于风险投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从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而且这项措施与风险投资的“投资——收回——再投资”的循环机制适合性非常好,因此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也就特别直接,特别明显。 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措施。具体到我们国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将风险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内资出口达到35%以上的风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内资出口达到50%以上,且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增长50%的风险企业,超过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50%的部分暂免征税,推迟至以后年度缴纳,即如果下年度的所得额没有达到今年的1.5倍,则应该加上今年所得的超过部分,再纳税。 5.在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时,应该改革减速免税的年限,以进一步适应风险投资在初创阶层亐损或微利的特点。具体做法就是改变以前的从投入日 计起,一律实行以获利年度起算。同时,一般风险投资项目从投资到上市出售股票需要5~10年的时间,因而,建议这项减免优惠的期限可以选择为5年 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改革的同时,还需要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外的风险投资基金将会大量涌入,如果继续实行同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虽然于吸引外资比较有利,可是显然不利于我们本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成长。例如上面所的再投资抵免上就存在着内外资企业的明显差异,它在鼓励外国资金继续在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在某种度上打击了本国投资的积极性。因而,本着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