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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风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思考

2017-09-28 01:22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促进风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思考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 要]风险投资是一
[摘 要]风险投资是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因而有必要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使之更有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随着知识的到来,高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成为经济持续发展源源不绝的巨大动力,成为决定一国竞争实力的关键因素。而风险投资事业正是知识创新支持体系的重要一环,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拓展融资渠道、克服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障碍,加快高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西方发达国家把风险投资誉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进器”。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科技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初,选择以深圳为代表的华南地域四个经济特区作为第一批风险投资可行性的调研地。9月,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机构——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1987年全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在深圳设立。这之后,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蒸蒸日上,方兴未艾。但是,由于风险投资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它还存在诸多。这些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不足,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投资人才极度缺乏。  虽然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从总体上说是比较快的,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和成长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政府政策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它发展的因素,尤其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成为阻碍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具体来说,这个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所使用的部分技术设备及软件等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淘汰速度极快,按照传统的折旧速度和折旧,无法满足企业更新设备的正常需要,往往是资产的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这必然会造成研究开发投入不足。  其次,国外政府在税率优惠与税额的减免上,普遍采用税收信贷、延迟支付和加速折旧等多种多样的措施,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只有减免税收这一种形式。虽然对高新技术企业也规定了某些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规定不是很合理。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规定中指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所得税2年。”①这使得风险企业从中获得的好处非常少,因为风险企业的种子阶段以及初创阶段,其效益普遍不佳,微利或亏损的较多,因而它享受这个政策所带来的好处也就很有限了,而当它成长起来,进入迅速膨胀的高利阶段时,已经错过这段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  ① 2000年注册师辅导教材《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95页。  再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而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已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高科技的研制开发则缺少鼓励措施。1996年实行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把研究开发费用的15%在税前扣除。这无疑会加大风险投资企业的运营风险,因为风险投资失败的比例非常高,因而它遭受的这种歧视也就特别突出。  最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统一,不利于发展本国的风险投资事业。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门已交纳所得税的40%.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显然,这将置内外资企业于不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将打击我国本土风险投资进行投资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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