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交易税制中的正常交易原则评析(2)
2017-09-28 01:25
导读:(2)从正常交易原则的实践来看: 首先,有时难以找到可比企业而难以适用正常交易原则。譬如,某一行业中企业集团比独立企业利润更高,企业集团将
(2)从正常交易原则的实践来看: 首先,有时难以找到可比企业而难以适用正常交易原则。譬如,某一行业中企业集团比独立企业利润更高,企业集团将会越来越多,处于竞争劣势的独立企业将会越来越少。有时难以找到可比非受控交易而难以适用正常交易原则。譬如,有的企业集团成员提供专门劳务、生产高度专业的中间产品和半成品或提供的无形资产在公开市场上没有可替代的无形资产,此时就难以找到可比非受控交易。 其次,正常交易原则的具体操作涉及搜集可比资料、进行查证、审计交易方账簿等许多复杂工作,需要许多拥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官员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认定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有时税务机关因不了解企业界而选择了不适当的可比非受控交易,或忽略了经济现实使其所认为的内部交易情况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有时税务机关需通过调整来消除可实质性影响内部交易与可比非受控交易价格或利润的差异因素,却认为内部交易与可比非受控交易可直接比较而无需调整,或虽进行调整,但未真正消除可实质性影响内部交易与可比非受控交易价格或利润的差异因素。 最后,跨国企业集团确定内部交易价格并非完全由税收因素决定,还具有其商业特性。此外,税务机关是按年度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企业集团制定内部交易定价政策时却无法限于某一年度。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和税务机关在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上易发生争议。 笔者认为,尽管正常交易原则存在上述缺陷,但各国仍应坚持正常交易原则。 一是,跨国企业集团规模巨大,不少跨国企业集团从事多角化经营,在经营管理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实体一般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往往存在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适用正常交易原则时将跨国企业集团各成员视作彼此独立的企业,通过比较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与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价格或者利润来确定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正常交易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二是,在找到可比非受控交易时,适用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价格比较贴近市场价格。三是,正常交易原则的适用结果使跨国企业集团应缴纳税款在内部交易各方所在国之间得到比较合理的分配,实现跨国企业集团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其所得相适应,防止跨国企业集团逃避税收。四是,各国目前已基本就正常交易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达成共识,正是这种共识保护各国税基并避免双重征税。因此,在找到合理可行的替代性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定价原则之前,各国仍应坚持正常交易原则。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各国已基本就正常交易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达成共识,但如何在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案件中适用正常交易原则(包括正常交易原则适用)则存在许多问题,仍需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加以探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