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节税应从规范财务管理入手(2)
2017-09-28 01:56
导读:四、应该提取而没有提取的费用 税前扣除的确认还有一条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象因情况
四、应该提取而没有提取的费用 税前扣除的确认还有一条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象因情况等原因,实际以经发生的费用,当期可能支付不了,但以后是必需要支付的。比如企业的工资。借款利息等。都应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如果不按规定提取扣除,到实际支付时按规定就不能再扣除了。
五、合格的财务管理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 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有比较严格的要求。《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核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关健是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其实,企业如果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节税方法。但即使你符合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也可能因为你的财务不符合要求而不能享受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也有很高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好象纳税人的身份有了保障。 但其实核算不健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损害更严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以上是财务核算状况直接的企业利益的情况,其实更多的对企业进行的节税筹划的前提都是企业要有符合规定的财务核算。所以,我们说加强企业的财务核算实在是企业节税的基本前提。企业要想节税,就必需从加强财务核算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