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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的两点思考(1)

2017-10-14 01:15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费改税的两点思考(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一所谓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制度,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收支
一所谓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制度,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收支,不纳入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行分配而取得的财政资金。从目前我国收入组成来看,税收收入是主要来源,费只是补充部分。但从另一方面讲,税费并存也必然会产生矛盾,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社会总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是既定的,也就是说,可供分配的剩余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是有限的,税和费作为分配手段来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若收费过多、过滥,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税源的开发和建设,侵蚀税基影响税收收入,从而影响财政收入,最终会导致收费不能抵消税收损失的状况。因此,有必要将一部分费改为税。从目前我国的收费来看,大体上包括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从费的特点来看,它和税具有相似的特征,存在着某些共性。这就为费改税在理论上提供了可能性。二者的共性主要体现如下:(一)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和政府受权的职能部门和机构。(二)收取的依据都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收取的手段都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三)从收费来源看,属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范畴;从其征收对象上看,都是单位及个人。(四)从作用来看,税和费都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五)从实质上看,无论是收税还是收费,都直接或间接属于财政性收入。相比之下,费的固定性相对税要差一些,不如税规范,另外,费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具有直接补偿性,这是税所不具有的。从其差异看,可以通过立法或建立法律、制度的办法来规范,变费为税。费要改为税,就要相应寻找税基代替(税制要素),主要是课税对象,不外乎有三种:一种是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额,即销售收入;一种是生产要素的交易额,即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通常为工资、地租、利润;一种是财产占有或占用额,通常表现为不动产的价值和租金。从我国现行税制上看,对此三种税基都是全部征税的费改税,才必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某种特殊税收。在目前,费改税的来源不会离开上述三项税基,二者都存在着共同的来源,这为费改税操作提供了可靠性。我国费改税的领域相当广阔。我国现阶段存在相当数量的费实质上都是税。费改税只不过要把费的管理形式转为税的管理形式。例如教育费附加,名称上是费,其实质也是一种税。无论从征收主体,还是从征收来源上来看,都是税中的一种特殊个体,它是以商品和劳务交易额作为间接税基,而以流转税基额作为直接税基的。在其他领域,如卫生、治安、交通、社会福利方面的收费。这些收费从表现上看是费,但从其实质上看,是交纳者可支配收入中的一部分。它和税具有相同的来源,因此改为税的操作性也较强。税费可以并存,费改税能改变目前费挤税,纳税人负担沉重,收费过多过滥的现象。但不能完全以税取代费。费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例如公用事业。因此,如果公共部门提供的商品和私人消费受益发生直接的联系,同时又找不到合适的税基,就可以以费的形式来存在。其次税的征收有其要素限制。费相对自由灵活,可以作为税的补充,共同起到收入、调节经济职能。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大学排名
中外纳税人权利比较分析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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