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制与效率(1)(2)
2013-10-08 01:45
导读:“行政公权力具有一种自我扩张的内在力量,使掌握它的人倾向于进一步扩张权力,并通过它的运用来追求权力的最大化”[2],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如果不
“行政公权力具有一种自我扩张的内在力量,使掌握它的人倾向于进一步扩张权力,并通过它的运用来追求权力的最大化”[2],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如果不加以节制极有可能背离其设定的本意而逆向发展,学界称这种现象为“行政权的异化”或者“行政职权行为的失范”。在城市房屋拆迁特别是商业拆迁领域,行政权的异化现象尤为突出,不仅损害了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利益,还直接导致了拆迁活动整体效率的低下,并最终延缓了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导致城市发展总体效率的低下。因此,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节制行政权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房屋拆迁整体效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所以在运行行政权规范拆迁市场时应重点关注两方面的问题(注:这里的“行政权运行”概念主要借鉴胡建淼教授的观点,“从完整意义上来讲,行政权的运行是指行政权的产生、运用并发生一定结果的整个过程”,在此笔者借用其概念,并认为行政权的运行包含行政权的设定和行政权的行使两大部分。详见胡建淼《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一书,2005年
浙江大学出版社第264页。)。①在行政权的设定方面,由于行政权和公民的私益在某种程度上呈现此消彼长关系,故行政权的设定必须慎而又慎。在设定时应坚持两大原则:一是确保个人利益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规范旨在对私权利的保护,故行政权应首先保障人权不被侵犯。“此外行政权的设定可能保障和促进个人利益,也可能侵犯和损害个人利益,在设定时必须合理定位。”[3]250二是行政权有限原则。近代资本主义制度所创制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系统实际上已经将行政权的运行设定在一定的范围,行政权必须要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市场经济应以市场调节为主,行政干预为辅,政府的“事必躬亲”必然会造成市场活力的减退。②在行政权的行使方面,由于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发生直接关系,最容易侵害相对人权益,因此必须予以规范。除了那些在规范权力行使当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外(比如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在房屋拆迁领域还应当着重强调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权是一种最具有活力的权力,政府是最忙的机关,但忙不等于效率高,有时可能恰恰是效率低下的结果或表现。”[3]277政府部门在拆迁工作中应该按客观规律办事,取消不合理的环节,减轻政府和当事人的负担,以相对少的人、财、物的消耗换取更大的效益。在拆迁工作中还应坚持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节制,防止违法拆迁的发生。在拆迁过程中,行政程序应当公开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也是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条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现行拆迁制度中暴露的问题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权贯穿于拆迁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诸多环节,涉及计划主管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行政权的大量介入非但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反而因政府不依法行政导致拆迁纠纷不断,所引发的恶性事件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从现行拆迁制度考察,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拆迁法规存在较多弊端
《拆迁条例》未能区分商业拆迁与公益拆迁,反而体现出政府主导下的干预,这导致商业拆迁只能采取公益拆迁的行政干预模式,此为引发拆迁纠纷之源;《拆迁条例》有违宪之嫌,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强行介入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使得民事财产的正常流转被不当行政行为所干预,公民的财产权难以得到切实保护,这同《宪法》和《物权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本旨相违背。除了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颁布的拆迁法规、规章外,各地大量存在规定各异的“办法”,有的甚至与上位法相冲突,拆迁法规的混乱不利于拆迁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