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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与效率(1)(3)

2013-10-08 01:45
导读:2.政府职能“错位”,角色厘定不清 《拆迁条例》使得政府集多种角色于一身,政府既是房屋拆迁的管理者,又是房屋拆迁的许可者,同时也是拆迁补偿安

  2.政府职能“错位”,角色厘定不清
  《拆迁条例》使得政府集多种角色于一身,政府既是房屋拆迁的管理者,又是房屋拆迁的许可者,同时也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裁决者。政府角色厘定不清使得行政权像一只无形的手,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尽管《拆迁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但有些地方政府仍以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为由,行“拆迁人”之实。政府在拆迁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得“游戏”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前提,行政裁决也失去其应有之义。
  3.政府职能“越位”,行政权强行介入民事关系
  拆迁活动中存在的民事关系,应由当事人按照民事规则自行协商处理,行政机关不能肆意介入。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权的滥用引发的矛盾比比皆是,“嘉禾事件”至今振聋发聩。政府职能“越位”不仅体现在滥用拆迁许可权,更体现在肆意干预拆迁补偿安置,前者尚可以打着“公益”的幌子违法行政,后者则在法理上显得“无理无据”。在本应属于拆迁双方平等协商的拆迁补偿安置阶段,行政手段的大量运用给被拆迁人精神上造成压力、物质上造成损失,以至于被拆迁人往往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订拆迁协议,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补偿条款。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行介入拆迁民事关系,有的通过开办所谓的“拆迁学习班”变相地进行强制拆迁,个别地方政府甚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行政强制权,这些做法极易造成民事主体双方平等地位的“失衡”,使得民事协商方式被行政手段所代替,导致被拆迁人的人权和财产权在开发商的“私益”面前不名一文,有违公平、公正。
  4.政府职能“缺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程序不公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行政许可阶段,有的行政部门没有履行审查监督的义务,在拆迁人未获得相关许可或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依然颁发拆迁许可证。笔者参阅相关拆迁案例发现,有的地方竟出现开发商获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时间要早于开发公司成立的时间,其审查失职行为可见一斑。有的地方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时没有召开听证会,直接导致被拆迁人丧失申辩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政府职能的“缺位”还表现为行政程序不公开,拆迁许可过程的不公开使得被拆迁人的房产置于风险之中。试想,当被拆迁人事后得知拆迁许可行为违法而此时房屋被拆既成事实时,被拆迁人的损失将面临无法挽回的现实,公民的财产权将无法得以保障。此外,行政裁决过程不公开或半透明使得政府可以在程序上做足文章,可以为了偏袒拆迁人而故意遗漏一些裁决步骤,最终直接导致被拆迁人无法获得公正地裁决。
  
  三、房屋拆迁中应采取的措施
  
  行政权的过度膨胀和全面干预极易侵犯被拆迁人的人权和财产权,降低房屋拆迁整体效率,必须予以节制。实践中,拆迁纠纷更多的反映出拆迁程序设计不合理、行政权过度干预以及被拆迁人相关权利难以得到实现。我们认为,房屋拆迁中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同等重要,没有程序上的公平就没有实体上的公平。程序公平不仅要求程序公开,更要求程序的设计要合理便民。因此,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利益,保证拆迁活动顺利实施,应当加强程序建设,重点是要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异议权,以此来监督政府行为,提高拆迁活动效率。
  1.保证城市规划的目的合理性和程序公正性,这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直接依据的城市规划实际上是政府内部的产物,由于其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一直被人们所诟病。因此,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目的合理性,应当在程序上做出安排,即鼓励被拆迁人参与到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中,让其充分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让被拆迁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一方面可以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使得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从而有效预防拆迁纠纷的发生。此外,国内有学者通过考察英国城乡规划制度和规划程序,认为英国规划制度中的混合程序原理应作为中国规划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该观点具有一定借鉴意义[4]。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孟繁超 陈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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