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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式(1)(3)

2013-10-31 01:52
导读:第一,政府对制度变迁路线的确定,使制度的演进可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出现大的波动。政府通过法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一个中


第一,政府对制度变迁路线的确定,使制度的演进可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出现大的波动。政府通过法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并通过各种努力调整和改变中国传统集权体制下被人们奉为圭臬的旧的理论范式,建立新的理论结构,赋予基本路线新的内容,然后借助各种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灌输,“以使反对两个基本点的力量降到最小,使由此引起的理论摩擦和政治摩擦降到最小,进而使组织摩擦或整个社会的摩擦降到最小。”(注:胡汝银:《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载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一个人们广泛认同的信仰和理念,要维系它的统一、稳定以及政府的权威,是难以想象的。因为,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1、379页。)。意识形态通过价值观、态度、观念等, 影响 人们对制度安排的判断、理解和支持。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基本路线作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它符合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意识形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公开的或默认的)。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一个基础,才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避免出现类似于东欧国家那样的社会动荡,为其他制度安排提供了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二,解决制度短缺,快速提供变迁过程中所需要的制度安排。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统治者要制定一套规则来减少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如统一度量衡、维持社会稳定、安全的一系列规则以及一套旨在促进生产和贸易的产权和一套执行合约的执行程序。在个人之间自愿合作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将无法解决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所谓外部性,实质上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问题。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外部性,即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有一部分好处被别人拿走了;另一种情况是负外部性,即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有一部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或别人。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是制度安排并不能获得专利。而所谓“搭便车”则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成本)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利益)的行为。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品等的存在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由于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人们可以简单地模仿由别人创造的合约方式或制度安排,而无需付费。这样,制度创新就缺少激励作用。因为,“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这个问题暗含的意思是,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1页。),出现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以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代替个人自愿合作性安排,实施制度供给,实现制度均衡。由于政府拥有强制力,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一项制度安排,减少了个人之间漫长的组织和谈判时间,并凭借其强制力以及通过税收等手段克服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保证制度供给的顺利进行。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第三,降低制度安排的成本。在个人之间自愿合作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需要制度创新者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组织和谈判,以便得到这群人的一致性意见,从而需要花费较多的制度创新成本。而“国家具有使其内部结构有序化的相应规则,并具有实施规则……的强制力”(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106页。),使“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注: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2页。)。而且,政府的制度安排还具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4页。),使其可以比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低得多的费用实施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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