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式(1)(4)
2013-10-31 01:52
导读:尽管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存在着上述种种优点,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
尽管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存在着上述种种优点,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7页。),它也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1)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很难适用于所有地方和所有领域。政府(中央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不以一致性为原则,而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自上而下地予以落实。但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区之间的资源禀赋不同,社会环境和发展机遇也不一样,如果整齐划一地推行中央的制度安排,就有可能违背一些地方的利益,这些地方就可能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这些制度很难有效率。这是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原因之一。(2)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方式容易抑制个人自愿合作的制度变迁的产生。制度安排有两种:一种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另一种是第二级制度安排,具有个人契约的性质。一般而言,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主要是创设、修改和完善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安排需要大量的费用和多个主体的“一致同意”,要借助于政府的力量。而第二级的契约制度安排,则具有经济性、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特点,涉及的主体少,所需费用低于基础性制度安排,因此,它应是个人之间的事。但是,目前我国政府的一些活动已渗透到了契约性制度安排方面,出现制度供给过度的现象,如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等。其后果必然是不利于契约性制度变迁的培育和生成,阻碍市场化的发展和完善。(3)政府在制度变迁中拥有过大的权力,会导致制度寻租现象的产生。如一些人抓住指挥部门经济的行政权力不放,力图维持“垄断租金”;一些人利用价格双轨制及审批特权牟取私利;一些人利用手中的部门管理权力实行各种摊派;等等。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天祥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官民合作体制:“乡政自治”——乡镇政府改革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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