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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的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认定义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及混合产品出发,论述了政府和市场各自的职责范围所在及其分界线。首先,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特征表明了社会对于该类物品或服务是普遍需要的;而公共产品的非排斥性特征则表明了收费是困难的,仅靠市场机制远远无法提供最优配置标准所要求的规模。在这样的两难处境下,政府机制的介入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其次,在私人产品的提供问题上,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均是可利用之工具,但广泛的经验事实表明,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提供私人产品往往比政府机制提供私人产品更有效率,主要的原因在于,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通过分散化的处理方式,更为有效地解决经济过程中的激励和信息问题。所以,总的来看,公共产品理论的结论是,政府机制更适宜于从事公共产品的配置,而市场机制则更适宜从事私人产品的配置,这实际上也就划定政府与市场的理论分野。当然,对于界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应如何处置的问题,根据上述推理,公共产品理论也同样给出了原则性的回答,这就是根据混合产品中公共产品性质或私人产品性质强弱的不同,或近似于公共产品处置,或近似于私人产品处置,或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来提供。
通过上述对于公共产品理论的简明阐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共产品理论所力图解释的是,政府机制应该承担何种职责,以及与此相关的市场机制又应该承担何种职责,而并无涉及政府和市场在实际中正在承担何种职责。因此公共产品理论显然应归入规范研究的范畴,也就是关于“应该是怎样”的研究。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一理论明确定义为财政学理论体系中的规范研究部分,或称之为“规范的财政理论”。
二、实证的财政理论: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的要旨在于,它认为公共政策的生成是社会中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矛盾折衷、平衡的结果。这一理论秉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优良传统,始终坚持以利益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政府机制运作的全部实际过程,使西方财政理论界展开了一次“向新政治经济学回归”的历程。
我国财政理论界的部分研究者在对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解上把注意力过分拘泥于诸如“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民主制”、“单峰型”、“双峰型”等理论模型之上,并进而得出公共选择理论不适用于我国财政实践的结论。其实,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之下,社会的不同利益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而政府的有关政策也必定是这些矛盾平衡的产物,因此,当抽象掉一些具体形式内容的不同,着重从其理论精髓的角度来理解时,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分析我国的公共政策和财政政策生成及执行的实际过程,仍然是有着很强的理论借鉴意义的。比如,最近几年国有股减持几上几下的实践,就可以充分反映出利益矛盾对公共政策生成和执行的制约。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公共选择理论的作用在于分析政府或财政过程的实际状况是怎样的,是对于客观状况的一种解释,并不涉及“好恶”等主观判断。因此,同样非常清楚的是,公共选择理论应归于实证研究的范畴,也就是经济分析中关于“客观事实是怎样”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公共选择理论所实证的并不仅仅是政府或财政过程的表象,它力图说明的是之所以产生这些表象的内在根源,即利益矛盾。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在实际上构成了财政学理论体系中的实证研究部分,或可将之称为“实证的财政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