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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50年变迁
中国城市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型,在20世纪上半叶主要是从传统社区向法定社区(市政层级)演变,在20世纪下半叶则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先是由以法定社区为主转向以单位体系为主,然后又开始由单位制向社区制回归。
1949年以后城市社区与单位的关系,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50年代是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区与单位齐头并进,法定社区(市政层级)从区一级延伸到街道一级,控制力大大加强;单位制度从党政军机关扩展到所有国营和集体性质的基层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逐步形成。六七十年代是第二阶段,通过社区单位化和单位社区化的双向发展,单位社会进入全盛时期,法定社区沦落到城市社会的边缘地位。八九十年代是第三阶段,城市中的单位社会逐渐萎缩、瘫痪乃至濒于解体,社区组织重振旗鼓、面貌一新、日益壮大,开始向主导地位回归。
进入80年代以后,社区的概念重新获得确认并逐步被官方文献所采用。90年代初,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思路。临近世纪之交的时候,随着单位社会的迅速瓦解,各项社区发展和社区工作陆续提上议事日程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社区建设愈来愈成为城市发展的重中之重。
中共接管大城市后,宣布废除保甲制度,对基于保甲编成的区级建制进行了合并改组,并重新配备了行政干部。经过几次反复后,区的行政地位最终确定为一级政府。1949年6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区街组织的指示》说:根据“市级为城市工作之基本单位”与“警政合一”之原则,兹特决定“各区政府改组为区公所”。1950年8月北京市也制定了《区公所试行组织条例》。同年11月13日政务院公布的《大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则又将区公所改回为区政府,其第一条规定:区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行其职权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区人民政府。
中共对城市社会的掌控远远超过国民党统治时期,除进一步加强了区级组织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种种措施,将社会控制和市政管理深入到城市社会的最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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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事接管完成后,中共通过“镇反”等政治运动,对城市中所有的传统社区组织和民间势力进行了摧毁性的打击。以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为例,在全街区38000余人中,有1324人被作为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逮捕,占居民总数的3.2%。当事人回忆:“记得有几次大搜捕、大扫荡,当天逮捕的犯人临时集中在……大厂房里,犯人坐在地上满满一屋子。”这种强烈的冲击和震撼既能让人瞬时麻木,又具有深远持久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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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对城市社区实施社会控制的重心是在街道。国民政府曾经试图在街坊一级建政,由于资源、时局和理念诸方面的原因,以失败而告终;而中共则成功地把自己在城市中的政权组织延伸至街道。尽管在最初几年中,各城市的市政当局各行其是,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
在1954年以前,全国各城市的街道组织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设街政府,为城市基层政权,如武汉市、大连市、郑州市、太原市、兰州市、西宁市。二是设街公所或街道办事处,为市或市辖区的派出机构,如上海市、天津市,以及江西、湖南、广东、山西等省的一些城市。三是“警政合一”,在公安派出所内设行政干事或民政工作组,承担有关工作,如北京市、重庆市、成都市。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统一规定:1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10万人口以下5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管辖区域一般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3人至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