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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利益的界定(2)

2014-09-22 01:05
导读:(一)公共利益具有自身的基本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固然现行法律当中,很多人把公共利益视为一种抽象概念,但从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来看,首

  (一)公共利益具有自身的基本属性
  1.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固然现行法律当中,很多人把公共利益视为一种抽象概念,但从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来看,首先公共利益在利益指标上给人类提供的物化和非物化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福祉,给社会带来了公***品。其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容性和发展的一致性。其次公共利益法律边界由列举性条款、概括性条款和排队性条款构成。公共利益是通过公然、透明的路径与形式来指定,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消除了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外部因素与寻租的可能性。所以,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而与之有相通性。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具有相对客观性。
  2.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而它又影响着共同所有成员的尽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通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其二,所谓共享性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和多样性。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共利益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抽象概念。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有先例可循
  固然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词语,但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一种具体的列举与抽象概括相结合的概念。台湾地区的“土地法”第208条规定:“因下列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范围,以其事业所需为限:(1)国防设备;(2)交通事业;(3)公用事业;(4)水利事业;(5)公共卫生;(6)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7)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8)国营事业;(9)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前8项是列举,第9项是以防挂一漏万的概括,其好处就在于它拓展了公共利益所含盖的区域,增强了公共利益的适应性。既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又迎合了它的不确定性,其余就可以通过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来扩展其范围,明确其具体外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不难找出如上述所列的例子,其不仅成功地解决了抽象性概念的界定,并且执行得十分到位。我们《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即对“具体行政行为”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从总体上概括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5条的规定又限定的概括了行政诉讼的受安范围,第11条第1款至第8款列举了八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又规定了一些不在其受案范围之内的事例,排除了一些行为的可诉性。它结合中国的特色成功地界定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抽象性概念,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公共利益界定的路径
  (一)公、私法划分
  根据实证法学家的观点,当今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规范—“法律”中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成分:一是以抑制和解决社会成员相互冲突为己任的规则,即公法;另一种是以促使公共治理组织恰当有效的履行其职能为己任的规则,即私法。私法源自社会生活,是不是有关财产、交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则。它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同等,行为基于自愿,不存在强迫。而公法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共治理组织的职能范围,如组织治理公共事务,配置公共物品等。它的法律关系主题地位不同等,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二)概括、列举并用
  公共利益作为公认的不确定性的概念,如何理解和解释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重要题目,他既是解释学的命题,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课题,分析法律文本中公共利益的方法主要有:通过司法解释阐明本文中公共利益的含义;通过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研究,确定公共利益的学术内涵;通过法院的判决寻找对公共利益进行判定的方法或内涵。例如韩国宪法法院在宪法裁判中,根据不同的宪法案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宪法解释。比较公道地解决了人民在利益关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而在我国,有关公共利益的讨论主要围绕概念表达和具体构成而展开,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出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并对其价值目标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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