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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回顾与思考(2)

2014-09-25 01:23
导读:2.人治色彩、实用主义取向浓厚,规则意识淡薄,导致治理本钱增加且矛盾繁杂。 3.轻易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缺位题目,无法严格实现行政问责制。

  2.人治色彩、实用主义取向浓厚,规则意识淡薄,导致治理本钱增加且矛盾繁杂。
  3.轻易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缺位题目,无法严格实现行政问责制。
  因此,当务之急是设立综合协调的中心和地方各级公共危机治理机构。综合协调的治理机构的重要功能在于突破传统治理机构分散和分割的局限性,同时整合不同职能部分的专业上风。并且,这些治理机构应当是常设机构,应分别设有相应的办公室,既承担公共危机预防和预警阶段的职权与职责,也承担公共危机处理阶段的职权与职责。
  
  三、预警机制
  
  戴维·奥斯本指出,政府治理的目的是“花少量的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钱治疗”。危机治理的首要环节为危机的猜测,建立预警机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完善的预警体系使危机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逐步建立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一些题目。公共部分对应急预案的理解和熟悉不到位, 预案质量不高;国内预警机制的建立和运作缺乏情报学基础,缺乏系统性、可操纵性和协调性;在应急预案评价过程中难免不存在随机性、专家主观上的偏好和熟悉上的模糊性等题目。
  要解决这些题目,首先要进步各地政府和各部分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质量,不仅要在原则层面加以规定的,更要在实施层面加以具体化。其次,在跨地区、跨部分的大范围危机的预警上要制定特别专项的、具体的应急方案,坚持公共危机治理的基本原理,避免各自为政现象,把应急预案从政府报告带进市民的现实生活中往,将效应发挥到最大化。另外,要继续深进对社会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综合评价方面的研究,运用更科学的能回纳专家评价意见的方法,并尽可能有效地消除评价中随机偏差和系统偏差的评价方法来进步综合评价精度。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四、信息沟通
  
  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信息沟通状况以2003年SARS事件为转折点。事件之前,为了有效控制危机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度,政府常采取“内紧外松”、“内外有别”的媒体政策。如1989年1月,国务院、中宣部发出《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要请示国务院领导批准,一般由中心新闻单位报道,必要时由新华社同一发布。SARS爆发前期,政府消极地压住了信息,结果是在社会中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也给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经过不断调整,特别是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期间,政府以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主的一整套及时信息公然措施逐步成熟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真正做到了取信于民,成功地消除恐慌和凝聚人心,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挽回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声誉,树立了负责任的政府形象。
  面对诸多现实危机,政府积极做了很多危机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国政府在危机信息沟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政府内部信息活动不畅;对外信息公然程度低、传播渠道狭窄;信息传播制度不完善等。
  要强化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信息沟通,除了应当加强信息沟通,进步政府公信力,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系统,做好危机发生时的沟通外,还要正确处理政府媒体关系,完善媒体策略。特别应当从制度上保障政府的信息沟通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政府可以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公告的形式,向新闻界和公众提供官方正式认可的权威信息,从而在公众眼前以一个同一、协调、负责的形象出现,避免信息传播失真、失控, 有效理顺政府的公共关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五、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来,我国相继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公共危机相关法律制度,公共危机治理法律体系建设迅速且成果明显。  尽管我国有独立的危机治理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同一的危机应对规范,职能职责不清,建设不标准,预案不完备,对危机的响应缓慢、治理脱节等题目一直存在,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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