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档案(3)
2014-11-07 01:00
导读:三、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鉴于数字档案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系,鉴于我国已经加进世界贸易组织,数字版权保护成为档案馆应对国
三、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鉴于数字档案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系,鉴于我国已经加进世界贸易组织,数字版权保护成为档案馆应对国际版权保护新形势挑战的重要课题。我们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题目。
(一)不断完善版权制度
数字档案馆版权题目的解决终极依靠于版权制度的调整与完善,不仅包括版权基础理论。基本原则的创新,还涉及具体法律规范的重新界定。其重要题目包括:数字档案馆的法律地位、公道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和数字档案馆版权题目的关系、档案馆的信息存取权与解密权、网络版权集体授权机制,档案馆的版权责任等。
(二)解决《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题目
档案作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受到权利人“版权”和档案馆“治理权”的双重控制,对其使用不仅要符合《著作权法》,还要符合《档案法》,但是现在《档案法》和《著作权法》在档案的开放、公布(相当于《著作权法》上的“发展”),利用方面的规定中存在着多处冲突。比如:〈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属于权利人。但《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那么,档案作品的发表权究竟是属于权利人,还是属于档案馆呢?又比如:《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由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正当证实,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假如利用的是己经发表过的档案作品,上述规定与《著作权法》并不冲突;假如利用的是未发表过的档案,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利用应该受到权利人的控制,并非持有正当证实就可以不经权利人授权而利用(注:档案馆对档案作品的“开放”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同意·发表·该档案作品)。《档案法》和《著作权法》的交叉与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这对解决数字档案馆版权题目有着重要意义。
(三)成立档案馆知识产权同盟
仅仅依靠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来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题目是不够的,档案界要做出自己的努力,为此应建立档案馆知识产权同盟,其任务包括:开展数字档案馆版权题目的研究,提出规划与对策;运用档案馆集体的气力,向立法机关反映档案馆的要求;代表档案馆和权利人谈判,维护档案馆的正当利益;构筑档案馆之间的知识产权流通机制;推动档案馆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交流,开展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的
培训活动,促进档案馆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进步等。
(四)进步档案馆保护版权的自律性
行业自律,即通过档案馆采取必要措施来规范自己和用户对档案作品的利用行为,达到保护版权的目的。网络环境中,档案馆有必要进一步进步保护版权的自律性,针对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特点制定有效的行为规范。要在档案馆员中开展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
计算机技术等新技术版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针对档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关键环节建立严格的版权制度。要在档案馆与权利人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增强档案馆保护版权的透明度。树立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形象。档案馆还要对新的档案作品利用方式和价格模式开展研究,并予以公道接受,以防止侵权。
(五)加强对档案作品的技术保护
技术手段已经被纳进了版权保护的范畴,因此档案馆可以对档案作品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比如:加密技术(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时间戳技术、身份验证、防火墙技术和CA认证等。
【参考文献】
1.张照余:《档案网站建设维护过程中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
档案学通讯》,2001年第6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连志英:《档案和著作权保护》,《档案》,2000年第2期。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