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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共同共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重构(3)

2014-11-19 01:11
导读:2.健全行使共有财产治理权的组织机构。固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但对于共有财产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来行

  2.健全行使共有财产治理权的组织机构。固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但对于共有财产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来行使治理权。在***选举、***决策、***监视、***治理的基础上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自治组织不失为一条捷径。根据各地实际,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选择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治理机构,法律应承认其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这种治理体制中,集体成员当然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与选任和罢免治理职员的权利。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集体成员利益,法律应赋予被侵害者诉权来保障其正当权利。
  3.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同等的,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同样可以进进市场流转。农民作为享有共有权的集体成员应享有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考虑在国家同一的监管体系下,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答应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使其进进市场优化配置的轨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传统民法以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充分自主权;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进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也就成为必然。但这种义务必须公道适度,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伤害。集体土地所承载的公法义务主要是:保证用于农业用途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不减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必须对集体土地重新规划分类。笔者以为集体土地应该规划为:(1)基本农田用地,(2)宅基地与公益事业用地,(3)资源性土地(包括草原、林地、水面、矿躲地),(4)经济发展用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没有划进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少量耕地应划进经济发展用地,赋予农民“土地发展权”,可以用于二、三产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对于土地转让因区位上风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可以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全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事业,以平衡不同地区的利益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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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改革土地法律治理体系。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治理体系是一种以行政治理为主,而不是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实际上,土地法律治理体系应是一种综正当制体系,国家的治理应主要集中在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国家因公益目的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环境保护上,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处分,除要求遵守城乡规划外,要基于国情给予公道引导。同时法律必须明确,政府应以指导、扶持、服务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为其主要经济职能,杜尽政府对集体土地利用的不当干预,把政府的治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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