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政府管制的理论依据与现实(2)
2014-12-05 01:39
导读:(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专业化程度的进步和获取信息需要本钱,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差别日益扩大,这种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专业化程度的进步和获取信息需要本钱,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差别日益扩大,这种日益扩大的差别意味着市场参与者越来越处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分布之中,亦即市场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而在交易双方占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上风,隐瞒相关信息,选择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从而发生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两个核心内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逆向选择又称为不利选择,是指把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利用相对方对信息的无知而隐瞒相关信息,获取额外利益。败德行为也称为道德风险,是指占有信息上风的一方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隐躲相关信息,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为解决信息表露不充分的题目,委托人有两种方法:一是委托人本人或者委托人的代表对代理人进行信息搜集并评价。这种方式存在两大困难:面临专业知识门槛的题目;面临时间精力有限的题目。所以,解决委托代理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题目,信息表露管制就有了出现的必要。而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它降低了监视的交易用度,因而又使得它有了存在的可能。二是加强信息表露管制也可以制止由于信息表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信息质量低劣的弊端。
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样存在于非营利组织中,非营利组织的治理者所把握的信息远远要多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所把握的信息,而且利益相关者很难发现治理者是否存在欺骗行为,从而使治理者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并依据自己的偏好来决定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治理及项目资助。显然,治理者的偏好与理事会的偏好、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之间肯定存在不一致性,这终极会导致公益资源的浪费,降低公益事业的效率。因而,通过加强信息表露管制,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进行信息表露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信息的不对称性所带来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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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政府管制的现实路径
(一)制定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管制的法律规范
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管制的法律规范是政府管制机关为了进步组织运营过程中的透明度,规范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行为而进行治理、监视所依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针对本国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管制的法律规范,最健全的是美国,如《示范非营利法人》、《同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联邦税收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等,分别从不同层次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表露有所规定。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基金会治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涉及到信息表露的基本对象、基本程序、基本内容等多个方面的题目。 当然,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的法律制度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缺少具体配套制度,实际操纵性也不强,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直接表露非营利组织相关信息
政府管制机关在非营利组织信息表露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除了通过制定并执行法律法规强制要求非营利组织公布信息,还会将对非营利组织的检查等情况进行表露,从而保证非营利组织的信息供给。这一点在法律规范文件上也有规定,如《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完成年度检查后,登记治理机关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第十二条)。政府管制机关表露的信息包括宏观层面信息与微观层面信息。宏观层面信息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总体或部分总体情况的信息;微观信息是指每个非营利组织的年度报告、年检结果等信息。